韦鹏,男,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曾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
搬家公司工人小王在一个建筑工地搬运材料,不慎从楼上跌下,身上摔成多处骨折。
今年四十出头的小王是郑州市搬家公司的一名员工。一天下午,郑州一个设备分公司找到搬家公司,要求搬运部分施工用的设备,搬家公司就安排小王等三个工人去工作。
小王三个人达到搬运地点时,看到搬运货物处是一个基本已经施工完毕的建筑物,按照设备公司要求,小王和工友就将货物搬向三楼,到了下午五点半,小王他们搬运货物出入的大门被建筑公司锁上,但设备分公司人员并没有让小王等人停止工作,而是让他们改走其他道路,由于天色已晚,建筑工地没有照明设备,小王及一名工友在搬运途中,不幸从二楼跌下,造成小王右股骨干开放性骨折、右侧颌面部多发伤及右肘 部等处骨折。
后来小王和几家公司就赔偿一事,商量未果,就一纸将设备公司、施工公司和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庭上争执,被告方各执一词
开发商说:工程尚未移交,不应承担责任。
首先,开发商与施工公司签订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公司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义务条款中约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损失由施工公司承担。且施工公司尚未将该工程移交给开发商,因此开发商不应承担责任。其次,设备公司搬运东西并未通知开发商,更没有获得开发商的允许,该公司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搬运货物导致事故发生,与开发商无关。
施工公司说:尽到管理责任,不应承担责任。
第一,其在施工现场的大门口贴有“施工重地,闲人免进”和“无证人员不得进入”的标示牌,尽到了必要的告知义务,同时事发时,已经下班落锁。第二,施工公司的施工管理不存在问题,如小王是经施工公司允许进入的,我公司一定会为其打开照明设施,并为其指引道路。第三,小王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未经允许擅自近入施工场地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另外,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小王未注意安全造成的。
设备分公司说: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事发当日,其安排搬家公司工人搬运货物,由于屋内比较昏暗,便安排了两名员工用手电照明,搬运到5点半,将门上锁,于是公司员工就去找人开门,小王等擅自改变搬运路线,其摔伤与我公司没有必然联系。另外,我公司施工是经过开发商同意的,其并未告知我公司5点半锁门。而且,我公司只负责在配电房里施工的安全,其他地方不属于我公司的责任范围。
1、开发商有过错吗
答:开发商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没有过错,开发商把房屋建设承包给施工公司,并且约定施工过程中造成人员伤害由施工公司负责,施工公司还没有把房屋承建好,也没有交付开发商,开发商不负有管理职责,这个时候房屋的管理权仍有施工公司负责。
2、施工公司有过错吗
答:施工公司明知小王在向工地搬运货物,施工公司就应当注意到必要的安全义务,虽说小王和搬家公司不是施工公司雇佣,但是他们提供劳务是为了工地利益,是应设备公司要求搬运,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公司在别人干活过程中落锁,也没有进行提示,施工公司存在过错。
3、设备公司有过错吗
答:设备公司存在过错,设备公司要求搬运货物,应当为小王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但是在施工公司在正大门落锁后,要求小王改变路线,因为光线原因,小王坠楼,施工公司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4、小王自己有过错吗
答:小王自己也有过错,因为小王作为成年人,他具备判断工作条件的能力,也应当注意到自我安全防范,小王在干活过程中受伤,他自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5、既然三方都有过错,小王的损失该怎么承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这个案件的情况,小王承担损失的20%,施工单位承担40%,设备公司承担40%比较合适。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作为工程施工方,在工程未竣工交付之前,其未尽到管理职责、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设备分公司在小王等进入为其搬运物品时应当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但其未对小王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施工工地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开发商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建设公司与设备分公司分别各承担小王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的40%,小王自己承担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