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接手的是赃车,由于贪财仍将赃车私自改装,5月28日,孙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孙某是河南沈丘县人,2009年10月份在郑州某汽配城开了一家汽车修理厂。
2010年10月份,一个名叫于亮(化名,另案处理)的男子来到孙某的汽车修理厂给车做保养,俩人聊天的时候于亮说可以弄来事故车,放在孙某这拆检,给他拉拉生意,孙某就同意了,就这样俩人熟悉起来。
2011年3月份,于亮开来一辆奥迪A6,让孙某给他换个车架号。他让孙某进个前围板,然后将前围板发到广州,他自己找人将前围板打上车架号再发回来,然后将新的前围板安装到车上。其实孙某一看就知道这辆车来路不正,因为车架号已经被磨掉了。但是他仍然答应改装这辆车,并且开出改装费6千块钱。
谁知道这辆车改装起来比较复杂,孙某自己的店员搞不定,只能另找别人来帮忙,结果还没改装好就被民警发现了。
经查,该车是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上网的被盗车辆。
据孙某交代,把被盗抢车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改装之后,就能把车从黑洗白了,改装之后卖出去可以获得暴利。他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但是因为能挣钱就做了。
对此,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予以修改机动车的车架号,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