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郑州高新区法院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把握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为公正司法、廉洁办案的工作主线,积极创新办案方法,在恪尽职守为民解忧,稳定和谐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了诉前调解的职能作用,取得了审判工作的长足进步和丰硕成果,该院设立的“诉调中心”形象地被人民群众称为“人民法院里的110”。
适时建立诉调机制
郑州高新区法院是2003年成立的基层院,2004年正式开始受理案件后,当年共立案受理各类案件1400多件。随着经济发展,辖区案件数量急剧增长,到2012年第一季度已立案3000多件,审判人员人均200多件,最多的一名审判员已收案370件。严重的超负荷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结案时间。为解决案件多法官少的矛盾,2011年底,该院成立了诉讼调解中心,对案件进行诉前调解,以便减少审判人员的压力。至2012年5月中旬的半年时间,已调解民事案件500余件,诉调成功率为80 %。惊人的诉调数字和成果受到河南省高级法院领导的高度赞扬。
说起上述诉调成绩,与该院实践中掌握新情况,适时建立诉调机制是分不开的。比如,近些年来随着车辆的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居高不下。2011年,该院受理的4189件民事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就有612件。但是,由于起初对审理这些案件没有经验,再加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参与诉讼不积极,该类型案件在诉前调解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后来,他们在信息材料中发现,2011年11至12月份由保险公司参与调解的案件成功率高达55.26%,远远超过保险公司不积极参与的案件。为此,该院认为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诉调是个好办法,为探索双方合作的可能性和模式,该院自2012年初,主动与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联系举行诉前巡回调解活动。
2012年2月28日上午,该院与河南省保险行业首次联合对的10个案件进行了调解,当场达成调解协议8件,调解金额近50万元,成绩显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证明了双方合作的可行性。比如,2011年11月7日,张某驾驶原告彭某所有的车辆在河南省鹤壁市与他人车辆相撞,经公安局巡防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彭某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和机动车车辆损失险,该彭在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理赔时,某保险公司以驾驶人持有的驾驶证过有效期未换证为由拒赔。2012年1月31日,原告彭某将被告某保险公司诉至该院,要求支付保险金82,288.55元。在这次诉前巡回调解活动中,该院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彭某理赔款41,144.3元,并现场履行,及时解决了这一纠纷。
此种模式得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河南省保监局领导的肯定与重视。高院张立勇院长在2012年2月29日的《大河报》上看到这个消息后批示:“这个办法好!郑州高新区法院的经验值得推广。”
之后,该院为与保险行业建立一个长效机制,与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又联合召开了涉保案件诉前调解工作会议,成立了“涉保案件诉前调解室”,大大地提高了涉保案件诉前调解率,有效地化解社会了矛盾,维护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借用他人力量 签订对接协议
诉调是人民法院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方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传统的调解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矛盾多元化的特点,法院要在诉前对纠纷进行调解,与人民调解等进行诉调对接,必须有新的突破。在调解过程中,借助于其他单位和组织力量是一种有效地途径。
2012年3月13日,为落实省高院张立勇院长对郑州高新区法院主动与保险行业联系举行诉前巡回调解活动的批示精神:“这个办法好!郑州高新区法院的经验值得推广。”河南省高院在郑州高新区法院召开了河南省法院系统与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涉保案件诉前调解工作会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副局长刘殿尧、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段占青、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会长周曙光、河南省保险学会会长张建民等56家保险行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史副院长与河南保监局副局长刘殿尧还为郑州高新区法院与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联合成立的涉保案件诉前调解室揭牌。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会长与郑州高新区法院院长签订了涉保案件诉调对接工作合作协议,并宣读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建立涉保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了随时体现为民解忧和诉调工作的优越性,郑州高新法院还在召开此次涉保案件诉前调解工作会议的同时,与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联合成立的涉保案件诉前调解室对涉及5家保险公司的11个案件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成功10件,调解金额8万余元。比如,2012年2月20日,被告孟某驾驶车辆与原告王某驾驶车辆相撞,致使原告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2012年3月6日,原告王某将被告孟某与相关保险公司起诉至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481.84元。经原告同意,郑州高新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立案预登记。7日后,郑州高新区法院促成原、被告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告孟某支付给原告王某6500元,即时履行;被告相关保险公司支付给被告孟某8944.5元,三方握手言和。
措施方法得力 办案手段迅速
之所以郑州高新区法院诉调中心的工作深受上级领导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肯定,关键是他们措施方法得力,办案手段迅速:比如对于符合立案预登记规定的涉保案件,该院在进行预立案登记后,可由涉保案件诉前调解室调解或委托河南省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处理中心(系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调解组织)调解。委托河南省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处理中心调解的案件该院会出具《委托调解函》。该院诉前委托调解的纠纷案件经河南省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处理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河南省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处理中心可向该院出具《委托调解结果反馈函》,双方当事人可向该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要求出具民事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的,郑州高新区法院作出司法确认决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申请司法确认的,该院不收取任何诉讼费。
为使调解人员尽快掌握调解基本方法进入工作状态,该院诉调中心还对河南省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处理中心的调解员和本院招聘的调解员进行调解技巧、法律知识的培训,并不定期邀请他们旁听案件庭审情况进行业务的指导,以此增强调解人员处理纠纷的能力。本院招聘调解员40多岁的花张栓原是某村的人民调解员,已有20多年的调解经验。到该院兼职调解员后,他不分白天晚上,采取“请坐倒茶消怨气、促膝闲聊拉家常”的等等方法,半年调解180起案件,有两个月平均每月调解成功40余起,为社会和谐做出了极大地贡献,受到报纸、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经常宣扬。
另外,除上述问题外,郑州高新区法院诉调中心还非常注重对于其它的商事、行政、婚姻和赡养等纠纷进行果有成效的解决。有的案件解决的神速让当事人感到惊讶的不得了:比如,沈阳某机电设备公司诉被告郑州某实业公司拖欠52万元货款一案。2007年3月被告郑州某实业公司与原告沈阳某机电设备公司签订一项购买82万元的设备合同,2010年5月,被告付了30万元后,下余52万元虽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无奈,原告诉至该院请求立案。立案当天,当郑州高新区法院诉调中心彭主任得知,原告方经理从东北赶到该院立上案还要到外地出差的情况时,主动为他们调解,并向原告出主意说:“你可以放心出差,若案件调解不成,你接到电话把立案费寄来我们再帮助立案。”谁知,三天后,正在外地出差的原告方经理还没回到家便接到郑州高新区法院诉调中心的电话,说被告经过调解说服已把全部欠款打入他们的账号。此时,原告方经理在电话里惊讶了半天才连说五个“谢谢!”“谢谢!”感到该案解决之神速不可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