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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打砸超市涉及几种行为?

  发布时间:2012-05-25 10:11:51


    郑州市的一家超市被20多人打砸,超市店员说,打砸发生时,有3名警察在场。记者电话向郑州市九如路派出所提出采访要求,一名自称杨姓的民警回电话介绍,事发时包括他在内,有3民警在场,打砸事发突然,他们及时进行了制止,“有录像为证”。通话结束时,杨姓工作人员说,其实他姓李。

    被打砸的超市位于九如东路与天赋路交叉口东北角,面积约二百平方米。下午4时30分大河网记者赶到现场时,橱窗被砸碎后的玻璃渣散落在超市门口,两台装满冷饮、没有通电的的冰柜被拉到路上。

    刘姓店员介绍,下午1点30分左右,店里来了20多人说让搬店,后双方发生口角,到来的人就自己动手把店里的往屋外搬,店员拨打九如路派出所报警电话。后来有三名民警赶到现场进行调解。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来的那20多个人当着民警的面动手砸碎了店里的7面玻璃墙后才散去,事发时,三名民警未加制止,只是用DV进行拍摄取证。打砸后,20多人离去。

    谈到打砸原因,该刘姓店员说,2月21日,就有一名自称律师的人来到超市要求搬走,店老板不在家,他们并不清楚被要求搬家的具体原因,只知道他们租房的合同上,租房时间并没有到期,于是也就没搬,不想发生了今天的事情。

    因未能联系上超市老板和被指实施打砸的一方,店员关于打砸原因的推断等细节,大河网未能证实。

    24日晚9时许,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九如路派出所治安二中队一名自称姓杨的民警电话回复大河网,说如要采访须联系郑东分局宣传科,记者向他求证超市店员说的“打砸发生时3民警在场未制止”这一细节,自称杨姓民警的人说,事情起因时两方在店铺租赁方面产生了纠纷,民警调解过程中,突然发生了打砸行为,“民警及时制止了,有录像为证”,如要调阅录像,还得先联系宣传科,通话结束前,自称姓杨的这位民警说,当时赶来制止的民警有3人,他是其中之一,他姓李。那么,超市被多人打砸民警在场未能制止的情况涉及何行为呢?

    说法

    A:可能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这就是说,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行为虽然构不成刑事案件,但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此种行为处罚与否应当按照该法第九条的规定界定:一是“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二是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发生在超市,又是20多人进行打砸,所以,从范围和情节上看,完全属于损毁他人财物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如果有关部门查证后此种行为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就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治安处罚行为。

    B、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经济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为了报复对方,往往凭借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的手段来行事,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

    修改后的刑法典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上述四种情况中,只要有一种发生就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以,本案符合③、④情况的话,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

    C、可能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的特征是: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那么,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怎样界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假如本案的打砸人员毁坏商店的玻璃墙等物品够上5000元,或者对制止的三个民警有严重抵触、不听劝阻和由此造成民警和商店主人伤害,就涉嫌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D、可能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构成的要件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2、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而有意实施打砸和破坏行为。3、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人数多或者时间长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的等。

    本案有三名民警赶到现场制止时,那20多个人还当着民警的面,动手砸碎了店里的7面玻璃墙,后才散去。如果查清问题后,属于“情节严重”其中的一项,该案就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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