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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运作规则(试行)

(2000年6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03-08-20 02:54:50


为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推动审判长负责制工作的开展,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合议庭工作运作规则作如下规定:

一、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是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各审判庭根据需要在内部设立若干固定的合议庭,实行审判长负责制。

二、因特殊案件需专门组织合议庭的,由院长、庭长另行指定合议庭成员及审判长。

三、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参加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包括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宣判等;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共同负责。

四、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作。

(一)审判长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主审法官办案,检查案件的审理进度;

2、阅看案件材料,熟悉案情;

3、主持评议是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4、督促检查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5、主持开庭审理活动和法庭调解;

6、经合议庭评议后,向当事人宣布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意见;

7、主持案件的评议或研究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

8、宣布案件的判决;

9、按照《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律文书签发权限的暂行规定》审核、签发裁判文书。

(二)主审法官的主要职责是:

1、检查案件受理是否正确;

2、指导当事人举证和证据交换;

3、依职权决定必要的调查取证和证据的审核;

4、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拟定开庭审理提纲,帮助合议庭其他成员熟悉案情;

5、开庭审理时负责法庭调查工作,庭审后主持当事人调解;

6、案件评议时,向合议庭汇报案情,并阐明自己的意见;

7、制作结案报告及裁判文书;

8、案件宣判时,审判长因故不能出席的,代审判长进行宣判;

9、裁判文书送达之前,负责审核裁判文书有无纰漏;

10、指导、检查书记员的记录、卷宗装订及案件上诉移送等工作。

(三)合议庭其他成员的主要职责是:

1、阅看案件材料,熟悉案情;

2、参加开庭审理,并按合议庭的分工,负责庭审的某些工作;

3、参加合议庭评议,对案件提出评议意见;

4、完成合议庭分工的其他任务。

五、案件立案移送审判庭后,由审判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确定合议庭成员的分工。

六、合议庭应按照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的要求审理案件,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案件。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法定审限内审结的,应依照法律规定报请延期审理。

七、合议庭评议案件必须由审判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参加。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应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主要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具体意见和理由,不能简单地发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均应记入笔录,并由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成员逐个签名。

八、合议庭经过评议,对案件的处理形成一致意见,或对案件的处理形成多数意见,且审判长意见为多数意见的,可以直接作出裁判。

九、合议庭经过评议,对案件的处理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或虽形成了多数意见,但审判长意见为少数意见的,视为合议庭对案件处理有重大分歧,审判长可报请庭长,并由庭长报请主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审判长和主审法官应同时参加。

十、合议庭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事先必须经审判庭讨论,庭长可以发表意见,也可以主持召开有庭长及部分审判长参加的庭务会讨论。庭长的意见和庭务会的意见是指导性意见,由合议庭再次评议时决定是否采纳,如合议庭采纳该意见,则视为合议庭意见,如合议庭不采纳该意见,则由庭长报请主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十一、合议庭直接裁判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原稿并签字,由审判长签发;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原稿并签字,由庭长核稿后交主管院长签发。

十二、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服从和执行。

十三、院长、庭长在行政上对合议庭进行领导,在业务上对合议庭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合议庭审理的重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有影响的案件、上级领导部门要结果的案件,或有迹象表明合议庭在处理案件程序等方面有不公正倾向或拖延现象的,院长、庭长有提议权、建议权、复议权、监督权、检查权。审判长应主动向庭长报告工作,接受指导和监督,对涉及重大执法问题的情况应及时报告,提出对策。

十四、各审判庭可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庭的审判业务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十五、本规则所指院长、庭长,含副院长、副庭长。

十六、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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