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路边等待客人,却突遇不速之客,上车就刀“枪”并用,女司机斗智斗勇,情急下选择撞车“肇事”,“不速客”落荒而逃,于近日落入法网。5月21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抢劫案,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21岁的曾某系甘肃省天水市市民。2011年8月6日20时许,像往常一样,出租车女司机张某将车停靠在新郑市人民路黄帝像转盘中国石化加油站南侧路边等车,此时,被告人曾某预谋后携带水果刀、透明宽胶带、玩具手枪等工具,趁被害人张某不备,将车门打开,进入张某驾驶的出租车,坐在汽车副驾驶座位上,持刀及玩具手枪威胁坐在驾驶位的张某将车开到郑州,张某假装害怕昏倒,被告人曾某欲用胶带捆住张某双手再自己将车开到僻静处劫取财物时,张某将玩具手枪抢下扔出车外,又去夺曾某手中的水果刀,在争夺过程中,张某右手被划伤。情急之中,张某开车撞向前面的轿车,发生“肇事”,曾某趁机抢走其钱包(包内有200余元现金、医保卡等物品)后逃走。
另外查明:2005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曾某和左某、安某(另案处理)三人在新郑市薛店镇南边的一条公路上转圈时,左某提议抢劫正在散步的一男一女两部手机,曾某和安某同意。三人抢了两部诺基亚手机后,因手机不值钱又予以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突遇暴力时,一定要机智冷静地面对,不是情绪激动地反抗,也不是在不利于己的情况下大喊大叫,而是要大脑飞快地想办法,可以是假装害怕的顺从而有意地找借口拖延时间、可以是苦口婆心地劝说、甚至可以是牺牲掉部分财物。如本案中的女司机在晕倒、拖延时间等不见效时,情急之中选择撞车“肇事”。虽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失,但这个损失是值得的,用牺牲较小法益,有效保护更大法益,是符合刑法中紧急避险的做法,是法律所保护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