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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发挥监督作用成效显著法院转变思路顺利执结租赁纠纷

  发布时间:2012-05-22 14:39:19



    2012年5月21日,申请人李永海从二七法院领到80900元执行款后,激动地在第一时间给省人大代表高汉青打电话,感谢她在其申请执行路某租赁纠纷一案中积极发挥人大代表监督职能,督促案件得以快速顺利执结。

    事情还得从一起租赁合同纠纷说起,2009年12月22日,李永海和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闫村的路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李永海从路某处承租门面房三间,租赁期限自2009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22日,每年租金240000元。合同签订当天,李永海即按照约定向路某缴纳了60000元租金和18000元转让费,同时约定如遇国家政策性原因(如拆迁改造)造成无法经营时,路某须按李永海实际租用房屋天数扣除租金后,将剩余租金无条件一次性退换给李永海。但就在合同签订后第7日,李永海就收到了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闫村拆迁指挥部发出的拆迁通知,通知中说,根据郑州市委、市政府整体规划,二七区政府决定对齐礼闫村进行整体拆迁改造,要求包括李永海在内的所有租赁户3个月内办理退租离房手续,搬迁完毕。李永海接到搬迁通知后虽然不愿意接受刚租赁的房屋就要被拆迁的事实,但为配合郑州市政府拆迁大局,同意在拆迁指挥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但当其向路某要求退还已缴纳的租金时,路某却以对拆迁通知不知情为由拒绝退还租金及转让费。李永海以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租金及转让为由,将路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路某退还李永海60000元租金及18000元转让费的判决。

    2010年12月6日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路某应支付的租金、转让费和诉讼费共计80900元。执行中二七区法院发现,因被执行人所在的城中村被拆迁改造,被执行人不知搬迁至何处,法院多次寻找均未查找到路某下落,案件执行陷入僵局。李永海因迟迟拿不到执行款而向省人大写信反映此事,事情引起了河南省人大代表高汉青的关注。案件承办人及时与高汉青代表联系,详细汇报了案件执行情况,征求高汉青代表的意见。在了解到被执行人作为拆迁户在被重新安置前,拆迁部门会定期向其发放拆迁安置费(也叫过渡费)的情况后,法院决定转变执行思路,从过渡费入手打破执行僵局。承办人将这个想法及时与高汉青代表进行了沟通,得到了高汉青的肯定。理清执行思路后,法院迅速行动起来,找到负责被执行人所在村组的拆迁指挥部,讲明了案情,向拆迁指挥部提出了扣划被执行人过渡费的想法,并及时给拆迁指挥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二七区齐礼闫拆迁指挥部非常理解和配合法院的工作,从2011年3月份开始每月扣留应发给路某的过渡费案件执行有了重大进展后,二七法院及时向高汉青委员汇报案件执行情况,获得了高汉青的肯定。到2012年5月,拆迁指挥部扣留的过渡费达80900元后,该款项被及时打到法院账户,法院立即通知申请人李永海来领取,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李永海喜领案件款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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