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夫妻劳燕分飞各东西,一般是不再理会对方。可是,当有子女抚养等问题未处理时,就会“离婚了还要来找你”。5月17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调解审结这起离婚后抚养关系纠纷案,经过主审法官与两名人民陪审员的共同努力调解,原告薛红霞与被告肖明贵达成了抚养子女协议:一、婚生女肖玲玲由原告薛红霞自愿抚养;二、被告肖明贵除自愿当庭支付女方抚养费2600元外,并自愿定于每年的(从2013年至2028年)6月17日前支付当年度子女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等)3120元,并自愿定于2029年7月17日支付当年度子女抚养费1820元;三、原、被告自愿将每年的6月16日和12月26日定为子女探视日。四、原告薛红霞自愿撤回其他诉讼请求。
现年23岁的薛红霞与长其两岁的肖明贵均系新郑市农民,2000年6月,俩人在当地一家工厂打工时相识,经过一番甜蜜的恋爱之后,俩人于2010年6月在新郑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7月生育一女孩,取名肖玲玲,后因俩人均不愿处理家务等家庭生活琐事,感情从失和到逐渐破裂,经过俩人协商,于2011年9月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但未就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之后肖玲玲一直跟随薛红霞生活至今。转眼到了今年3月,经朋友提醒,薛红霞才想起了女儿的抚养问题还未处理,于是,就找肖明贵协商,肖明贵坚持己见由自己抚养女儿,薛红霞坚决不同意,于是双方因婚生女的抚养权问题发生争执,薛红霞一纸诉状将肖明贵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婚生女由其抚养,同时由肖明贵承担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
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和所处环境、本着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主审法官与两名人民陪审员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终于促使双方当庭达成了本文开头的和解协议。(涉及个人隐私,文中人系化名)。
法官提醒:当夫妻选择离婚时,不要只考虑各自利益,还必须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因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法定的监护权利和义务。子女与父母有“一刀割不断”的血缘关系,子女的合法利益保护在我国《民法通则》及《婚姻法》、《未成年子女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