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是我国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的行车规则,但有些司机在驾驶时,为图一时之快,怀着侥幸心理,越过双黄线行驶,然而万事并不总如人们所料,不幸也总会在意外中发生。2012年4月27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就一审判决了这样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违反右侧通行规定越过双黄线行驶的杨某被判赔受害人34万余元。
2011年2月8日晚,杨某驾驶其父亲的货车拉货,在其沿着大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古荥医院门前时,由于感觉前面的车辆太多碍事,会耽误自己送货时间,7点40分左右,杨某越过了双黄线,继续加大油门向东行驶,不料就在此时,杨某一个不留神,撞上了正在过马路的73多岁的李老汉。李老汉被撞后倒地不起,立即被附近群众送往惠济区人民医院,后被转入郑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医院出具的病历上显示,杨老汉入院后持续意识不清,呕吐2次,颅脑及胸部CT检查示其右顶叶及左颞叶脑内血肿、左侧多发肋骨骨折。
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警支队第五大队对该事故进行了认定,杨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老汉不承担事故责任。
李老汉住院1个月后出院,但是医生嘱咐其今后需要2人来完全护理,高额的医疗费和今后的护理费成为李老汉一家不能承受的重担,于是,李老汉的家人多次就赔偿问题找杨某协商,但双方均未就赔偿时间达成一致意见,于是,2011年9月1日,李老汉将杨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杨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万余元。
后经李老汉申请,河南同一司法鉴定所对其人身损害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李老汉颅脑损伤构成Ⅱ(2)级伤残,生存期内需要完全护理依赖2人。
惠济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双方都认同的交警部门的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其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本次事故中李老汉的损失予以赔偿。且杨某家人也表示愿意对李老汉进行赔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惠济法院判决杨某赔偿李老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341224.84元。
法官释案
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杨某在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35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该法第42条“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是本次事故的原因,故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等的规定,对李老汉的损失予以赔偿。
他还表示,近年来,其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上升趋势,通过其对事故的梳理时发现,许多事故的原因是由于司乘人员怀有侥幸心里,图一时方便,不注重遵守交通规则,比如不带安全头盔、不系安全带等小细节,可是却导致了一场场悲剧的上演。交通事故其实是可以避免的,注重交通出行安全,不仅关系到自己的生命和安全,同时也是尊重他人生命的体现,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广大驾驶员要“保护生命,拒绝违章”,珍惜自己的生命,也为构筑和谐社会尽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