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冤枉他人实不该 侵害名誉应担责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4年3月1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4-03-01 17:32:52


[法官简介]

    王秀菊,新郑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案情介绍]

     赵某与张老板是同乡,赵某为张老板在北京打工。去年十月份,赵某欲回乡报名参军,即与张老板一起乘火车返乡。到郑州后,恰巧二人又同乘一辆开往家乡的公共汽车。在公共汽车上,张老板说他的钱丢了,一定是赵某偷了,赵某在后边的座位上说没有偷,张老板提出要搜赵某的身,承诺如果搜不出愿拿2000元给赵某,并当众搜了赵某的身和密码箱,一无所获。到家后,张老板在村上散布赵某偷了他的钱,又找中间人给赵某的父母说赵某偷了他的钱,让赵某的父母退还所偷的钱,遭到赵某父母的拒绝。张老板的行为,导致赵某参军未通过政审,女友退婚。赵某诉至法院。

    肖月:张老板损害了赵某的什么?

    李忠贤:张老板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赵老板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在公共汽车上即公共场合说赵某偷了他的钱并非法搜身,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使原告参军受挫,女友退婚,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张老板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张老板向赵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赵某精神慰抚金2000元。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