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自由恋爱的年轻男女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下订婚,可却在协商举行婚礼的前夕因为结婚仪式的具体事宜发生矛盾,双方一气之下提出分手,而彩礼、嫁妆等财物却使两人矛盾激化,对簿公堂。5月16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2009年10月,高广与张莹两人自由恋爱,一年后,两人商量结婚。两个月的时间两家都在为孩子的婚事忙前忙后,终于婚前工作准备就绪。谁料就在走红地毯的前天晚上,高广和张莹两人却因结婚的具体事宜发生争执,矛盾加剧,怒气之下的两人最终解除婚约。事后,就在高广要求张莹归还两人订婚期间给付的定亲及彩礼钱未果的情况下,高广一纸诉状将张莹告上了法庭。而张莹也因放置在高广家中的空调等嫁妆、两人拍婚纱照费用2000元应予以返还,并要求高广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为由,将高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高广诉称其在定亲时给被告张莹购买价值1600元的黄金戒指、定亲礼为8000元、送好彩礼为11000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虽共同拍摄了婚纱照,但反诉原告张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费用系其本人所支付,反诉原告张莹要求反诉被告返还11张婚纱照及拍摄婚纱照费用2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反诉原告张莹要求反诉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人格权利益遭受反诉被告的不法侵害,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承办案件的范永慧法官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本案中,经确认的原告给付被告的定亲礼4000元、价值11574元的首饰、6000元彩礼及四床被子、四个被罩、两个单子及反诉原告张莹给付反诉被告高广价值13818元的家电系双方为缔结婚约关系而相互给付的财物,在双方解除婚约后,双方均应按习俗将收受的物品返还对方,但鉴于首饰及家电双方已实际使用,因此应按其购买价值予以返还。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高广定亲礼4000元、首饰款11574元、6000元彩礼合计21574元及四床被子、四个被罩、两个单子;反诉被告高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张莹家电款138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