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3月15日这个日期不错,于是选择在此日将手中 “货物”向人交付,不想还是被执法人员逮个正着。5月15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今年31岁的赵某,是河南新郑市农民,本来开车跑运输货物生意的,正经生意做得挺好,却听一朋友说做“海货”赚钱更快,于是就四处打听后,到外地买了四包“海货”,“ 货物”备齐后又联系好买家,却迟迟不敢出手。
2012年3月15日这天,赵某认为这天的执法人员都忙于宣传,到晚上应该是安全的,于是就约买“货”人在这天晚上交货。晚上8点多,被告人赵某携带四包毒品驾车到新郑市城关乡转盘附近卖给李某(不负刑事责任),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含海洛因成分的两包毒品共重0.77克,含咖啡因成分的两包毒品共重0.8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含有海洛因成份的毒品0.77克和含咖啡因成分的毒品0.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原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