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某行政村的刘大爷和王老太夫妇已经80岁了,膝下有一女一子,也算是乡亲们眼里的“儿女双全”,可二老心里并不痛快。因为30多岁的女儿出嫁后,给二老生了两个外孙娃娃。儿子小连快30岁了还未成家,所以二老一直与儿子共同生活。
近年来,由于二老年大体弱、丧失劳动能力,要求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以维持晚年的生活费用和治病的医疗费。可是,女儿与女婿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认为赡养老人是娘家子孙的事,与“嫁出去的闺女”不相干,所以拒付赡养费。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老两口将女儿告上了法庭。通过法官苦口婆心地做工作,大妮虽然思想有些转变,同意对二老尽些孝心,但又以自己生活困难、孩子小需要抚养等为由,提出自己拿不出钱,只能将二老定期接到家里,与弟弟轮流照顾;如果照顾期间二老生病可以付医疗费,除此不管。
子女赡养父母是应尽的义务,法官也没想到大妮对亲生父母这样“刻薄”。法庭最终依法作出了如下判决:因二老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且大妮与其弟弟家相距太远,所以,不论大妮有何困难,不支持大妮“轮流照顾”二老的想法。判令大妮每月支付父母赡养费每人100元。
那么,为何法院做了上述判决呢?因为法律有规定,比如,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就是说,子女赡养父母的问题不是子女想不想、愿不愿的问题,而是法律要求的严肃问题。子女不论是男是女,都有义务来履行。如果子女借故逃避赡养义务,父母可以依法通过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