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太顺利,心里有点不舒服,才喝了点酒。”5月16日,来郑务工的曹先生因酒后驾车被查,以危险驾驶罪被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2011年12月14日下午6点左右,曹先生因工作不顺,便独自一个人驾车至一小饭店喝了大半瓶的泸州老窖解闷,然后便驾车回了家。之后21时许,曹先生驾车去医院看生病的母亲,当沿未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郑汴路交叉口等待红灯时,被交警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曹先生血醇酒精含量127.01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先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其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曹卫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
管城区法院刑庭审判员邢艺伟介绍,去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根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醇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不管主观是否恶意、情节是否恶劣、后果是否严重,均按“危险驾驶罪”定罪。截止至今年5月1日,“醉驾入刑”已满一年。一年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出外应酬的共识,但目前还是仍有一些胆大的司机既喝酒又开车。
邢艺伟提醒广大的司机朋友,莫拿生命开玩笑,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避免酒驾是对别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