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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偷来的电动车,贪图便宜全家被罚

  发布时间:2012-05-15 15:53:55


    所谓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废品回收这个行当也不例外,只要是勤恳劳动,遵纪守法都会发家致富,奔上小康之路。然而有些人心存侥幸,过于逐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一些来源不明的物品,自以为所收购的赃物只是他人的犯罪所得,自身不会构成犯罪。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不但不会带来什么好处,反而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2011年10月31日凌晨0时30分许,白小石和妻子梁小娜正在郑州市惠济区其收购废品的租住处休息,这时一个身高一米七五,长头发的消瘦男子推着一辆没有上锁的崭新黑色电动车匆匆走来,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后,男子很快把电动车推进小院,两人也没多说,只是一番讨价还价,年轻男子便拿着白小石给他的150块钱匆匆离开。就在白小石把电动车藏好后刚刚躺下,又是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可是这次来的不是卖电动车的小伙子,而是人民警察。

    原来,当晚在惠济区兴隆铺吃饭的受害人万成见自己的电动车不见了,四处寻找时见一个男子推着他的电动车拐进了一个胡同,就急忙报了案。

    被带到公安局后,经询问才知道,白小石和那个男子连对方的名字都不知道,只是白小石贪图便宜,收购过男子推过来的没有发票,没有钥匙的电动车。据该男子交代,白小石的妻子和儿子也都因贪图便宜分别收购过他偷来的电动车。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白小石一家三口分别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第一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而该男子也因涉嫌盗窃犯罪,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白小石以及其妻子、儿子在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隐瞒、转移,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白小石等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对其三人应当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鉴于他们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白小石及其妻子和儿子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该男子也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惠济法院法官刘咏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予以掩饰、隐瞒的,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广大的废品回收经营者一定要遵纪守法,切勿贪图便宜,购买赃物嫌疑物品,更不能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便宜,置法律于不顾,到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

    同时,她告诫说,类似的盗窃案不少,广大的市民应引以为戒,不管是电动车还是摩托车,停放时都不能疏忽大意或者贪图省事,切记及时落锁,条件允许的话还应该加装防盗锁和防盗器,以免丢失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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