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不思悔改,再度触犯刑律,构成累犯受到严惩。5月11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42岁的陈某,系河南新郑市农民。1998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07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12月19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利用在新郑市龙湖镇某快捷宾馆401房间住宿之机,到一楼吧台处,趁被害人许某熟睡之际,将其羽绒服内的400余元现金盗走。后被告人陈某欲再次行窃时,被许某发现,陈某持菜刀威逼许某和后来下楼的乔某再给其200元现金,并致许某左侧肩部受伤,乔某左手手指受伤,后将乔某的70元现金抢走后离开宾馆。经鉴定,许某、乔某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