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女士:
前不久,我在某商场花6800元购买的一款液晶电视机,用了不到一年便出现不能开机的毛病。找到商场要求维修时,检修人员检测后说电视机主板坏了,并在3个月中连续修理了两次,但仍然不能使用。后我要求商场给调换一台新电视机,但是商场却以种种借口予以推脱。如今,眼看电视三包就要到期,我非常着急,再次找商场要求解决问题,但还是没有结果。那么,产品三包期内修不好应不应换货啊?
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安治林解答: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另据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2011年2月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关于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纳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调整范围的公告》,将平板电视纳入三包范围,明确整机三包有效期一年,主要部件三年。同年8月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颁布实施了《平板电视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该《细则》第四条规定:平板电视机三包有效期从送货、安装、调试全部结束次日起计算;不需要送货、安装、调试的,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整机为一年,主要部件为三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第十六条还规定:在平板电视机整机一年的三包有效期内,电视机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整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先行)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或性能、规格不低于原型号)的产品。
根据苏女士所述,她可以首先找经销商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她可以持购物发票和维修记录等证明文件向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投诉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