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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法院和谐执行破解唯一房产执行困局

  发布时间:2012-05-10 16:10:50


    案件回放:

    2010年12月8日,鲁元以成立传媒公司为由向章彩借款20万元,并以其名下的房产作抵押担保。章彩按照合同约定于2010年12月8日支付给鲁元20万元,鲁元出具了借据及收条。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自2010年12月7日至2011年3月6日止,约定月利息为借款总金额的1.6%,且双方还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到期后,鲁元若未按约定还款,章彩有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赔付逾期利息以及加收合同违约金4万元。为此,双方向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了公证,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了(2010)郑黄证民字第10734号公证书。

    2011年3月6日,借款合同期限已到,经章彩多次催要,鲁元一再拖延时间不予归还,无奈之下章彩于2011年4月19日向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经审查,2011年4月27日作出了(2011)郑黄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

    执行过程:

    2011年4月28日,章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鲁元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立案后,依法向鲁元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按照公证书所确认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然而到期后,得到的回答是:“我没钱,只有一套房,看着办吧······”。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向有关部门调查鲁元的财产情况,发现鲁元的确仅有一套住房,执行法官依法对鲁元的一套房采取了查封措施。

    一方面执行法官对鲁元进行法制教育,详细解释法律规定;另一方面积极做好章彩的思想工作。在执行法官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鲁元主动提出变卖其名下的一套房产,用来偿还所欠章彩的债务及利息,并立下还款保证书:若到期不还款,由法院依法评估拍卖我的房产。在随后的一周时间内,鲁元如期将案件款交予法院,并随后对章彩发还到位,使得该案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执行法官感悟:

    对唯一房产的执行,向来是执行工作的难点,由于执行风险较大,容易引发申请执行人的信访和被执行人的过激行为,因此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常会选择查封房产、待后处理的工作方法。法院曾想到采取“以大换小”、“以近换远”等措施,但也存在一定的难度。譬如,要为被执行人置换较小的房屋,如何寻找房源,由谁去寻找,价格是否合适等等,都是问题。如果先卖掉被执行人的房屋,而后再为其购买住房,房价增长部分的差价有谁来承担?如果先为被执行人购置住房,钱款由法院垫付还是让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采取“以近换远”的方式,将会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医疗等带来一定的不便。选择适合被执行人居住的区域的同时又得符合置换条件,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从此案看来,唯一房产案件的执行,最佳方案是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在和谐执行上下功夫,事半功倍。

    同时执行法官也提醒广大债权人,对唯一房产抵押借款的,要慎重,要充分评估还款不能时,唯一房产变现的实际困难。(文中所用名字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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