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1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李锋因琐事报复杀人一案做出终审判决,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锋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李锋,今年21岁,系陕西山阳人,捕前在河南灵宝故县镇打工。2003年4月20日,李锋的舅舅石某和被害人董某在故县镇安底街一麻将馆打麻将,双方因出牌发生争执并进而互相厮打,在一旁观看的李锋见状后,上前帮助其舅与董某打架,后被人拉开。李锋离开麻将馆后不久,董某与陈某在麻将馆附近找到李锋,对李锋拳打脚踢,致其鼻子出血。李锋在其姐夫家休息二天后,于4月23日下午来到故县镇安底街,购买了一把匕首,下午6时许,当李锋发现董某后,遂持匕首朝董某的胸腹部连捅5刀,董某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得以生还。李锋被现场群众当场扭送到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董某的伤情为重伤,并被评定为八级伤残。灵宝市法院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锋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李锋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4万余元。宣判后,李锋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锋持刀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致被害人重伤,属杀人未遂,依法应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量刑、民事赔偿均无不当,故依法驳回李锋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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