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世时,曾被允诺分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自己未耕种交由弟弟耕种,数年后又要求继承耕种应分土地,这一诉求因于法无据被驳回。5月2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田的诉讼请求。
现年60岁的陈田,是河南新郑市民。2000年9月,在外做生意的陈田,因村里分地回到家乡。经过与村组沟通、父母点头同意、自己兄弟陈地也无异议后,从父母分得的土地中被许可分得1.785亩地,并约定因自己在外做生意,暂时由自己兄弟陈地代为耕种,待自己回家时,再由弟弟陈地交还给自己。2009年11月、2005年6月陈田、陈地的父母先后去世。今年3月,陈田返家,向弟弟索还应分土地份额,遂起争执,在协商无果下,哥哥陈田一纸诉状将弟弟陈地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陈田增加诉请,除了要求判令陈地返还耕地1.785亩外,还要求返还160元粮食补助款。而被告陈地以原告欠自己2000元现金、500斤花生及400斤花生油为由拒绝返还。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对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分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等规定中均没有此项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规定,因此,原告陈田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应予驳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系化名)。
承办此案的范永慧法官对此判决做了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法中是用益物权,能否继承,要依据法律规定。首先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对于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再次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及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样,法律明确了林地和通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
而本案中对以户为单位按人口从其所在的村民组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在承包人死亡后,上述法律并未规定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从父母那里应分得的耕地1.785亩,返还160元粮食补助,对其父母在承包期内的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继承,于法无据,所以法院才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