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解决纠纷,实现调解“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目标,而诉调对接正是强化诉讼调解工作、开辟多元化调解机制的有效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规范完善“诉调对接”体制是人民法院有效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诉调对接”是当前司法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一种解纷形式,在实践探索中存在以下问题及建议。
——“诉调对接”缺乏整体联运机制。“诉调对接”这一新名词原本是实务部门提出的,是司法积极回应社会转型期特殊需求的举措,体现了法院所肩负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从诉调对接的运行机制看,诉调对接在很大程度上强调法院的推进作用。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诉调对接”是诉讼系统与法院外调解系统的对接,调解与审判工作的关系是良性互动的。指导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法定职责,同时“诉调对接”也是人民调解组织的一项任务。目前,“诉调对接”工作主要靠法院推进,但法院掌握的社会资源有限,推进工作存在不小的难度。因此不能仅仅强调法院的作用而忽略了相关主体的责任,就“诉调对接”如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地方党委政府对社会矛盾调处工作的重视,需要人民调解组织的密切配合,有效整合行政职能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团及专家学者等社会资源,共同服务于纠纷的处理和矛盾的化解,并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院案多人少、司法资源不足。法院处理的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各种类型,这些纠纷数量多、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而且触及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和利益调整过程中的深层次问题,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补偿等。这不少案件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有的牵涉的历史与现实问题复杂,有的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法院受人力资源的限制,面对案多人少的矛盾,目前还没有较好的解决办法,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诉调对接在深度、广度及效率上的成效。
——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社会管理创新不仅仅是行政问题的事情,而是全社会包括法院在内的共同职责。尤其在法院与司法局、公安、信访局、妇联、共青团等机构的职能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对接不到位,尚未形成切实有效的制度,不能及时发挥对接作用,导致纠纷难以妥善处理,无法很好的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活动,同时给社会管理增加了难度。
——培训指导、宣传推广工作不深入。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庭对调解组织的指导大多停留在个案的指导,缺乏宏观和系统的指导制度。民调效果和对接机制宣传力度不够,有些审判人员因要跟着质效评估数据“指挥棒”走,不愿花力气经常下基层推进和指导诉调对接,降低了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解纷的意愿,实践中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的积极性不高。
——过分强调调解率,部分案件以调压判、以调促执。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之间私下已经多次进行调解,没有成功才诉至法院,而法官为了不影响案件的调解率,还要进行多次调解,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提高了诉讼成本。不少案件之所以能够调结,往往是权利人出于对过多过繁调解的厌倦,而作出了不应有的让步。而事后如果对方不积极履行调解协议,还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有时仍要面对执行法官的调解,为了及早的实现自己的权利,往往不得不再次牺牲一定的权益,达成所谓的“执行和解”。
针对如何正确有效的晚上“诉调对接”,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是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单位的联系,建立整体联动机制。 “诉调对接”是涉及法院、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多方参与的综合工程,在“诉调对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要制定协调各方整体联动的相关制度,形成政府主导、群团参与、法院指导共同促进人民调解与诉讼对接。为此,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联系,赢得工作上的支持,要以法院诉前调解中心为主体,构建以司法、劳动、工会、教育、妇联、公安等部门及乡镇司法所、村民委员会为辅助的三级互动多元化调解网络。人民法院要做的始终是把服务大局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法院工作的主题,人民法院可以从维护各个机构的正常运转,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可以征求各单位意见,也要积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利益。
二是强化诉调对接,联动化解纠纷,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切实规范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判后答疑和法律释明工作。积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于不宜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的纠纷,由法院提请政法委,督促有关部门或乡镇就地解决纠纷。把“诉调对接”工作落到实处,把纠纷化解在诉前。
三是规范诉调对接的运作程序。(1)诉讼引导。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时,立案庭首先主动释明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特点和优势,引导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2)诉前调解。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下选择到调处中心调解的同时,为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更有效的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在立法上应设立案受理前置程序,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以及小额标的纠纷,应当先经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或行政调解程序,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才能选择诉讼方式解决。(3)立案分流。对当事人执意要求法院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后,除法律规定不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外,均应按照“繁简分流”原则,根据纠纷性质,请求目的以及当事人情绪等因素,先行调解或速裁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对于涉及面广、突发性强、矛盾易激化的纠纷,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可先转入人民调解室,由诉前调解合议庭会同调解员进行庭前调解,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4)调解方式。在调处环节,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采取分别谈话、现场调解、坐堂调解等方式。在调解中,调解员首先根据双方诉求,调查、核实当事人反映的情况、提供的材料,提出纠纷处理意见,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当事人向法院起诉。(5)委托调解。对于在同一辖区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适宜进行委托调解的案件,诉前、庭前以及执行前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委托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在与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员取得联系,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并出具委托调解函,当事人持法院函件到调处中心接受调解。(6)规定调解时限,坚持调判结合,当判则判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调解案件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审限,造成案件审理周期过长,效率低下。为了防止调解过分,应规定调解期限,建议为受理之后30日内审结,逾期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对部分调解协议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佳的案件,不宜再进行调解,可以径行判决,绝不可因噎废食,喧宾夺主。
四是积极开展司法调研、宣传等活动,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开展司法调研活动,通过司法调研,法院能掌握更准确更大量的调解工作资料,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总结,能够帮助法院更准确地认识矛盾,更透彻地分析矛盾,更有效地找到矛盾的化解方法,有助于法院能够在今后更好地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不断加大诉调对接宣传指导。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会、讲座,提高广大群众对诉调对接机制的了解,改变过去对民调协议“不算数”的模糊认识,对群众主动用非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也能更事半功倍,这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意义同样重大。
五是提高业务素质和自身修养,树立公正形象。诉前调解虽然是一种利益平衡,不是对案件的认定及处理,但要使这种利益冲突达到平衡,首先要求法官要提高业务水平,具备丰富法律专业知识,不断拓宽知识面,积累新经验,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次,要求法官提高自身修养,从国家与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出发,树立公正执法形象,让当事人相信法院,创造良好的调解环境。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客观需要。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始终把服务大局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法院应该坚持能动司法,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制度,不断探索和尝试“诉调对接”、“诉裁对接”、“诉警对接”的新途径,加强经验的交流与学习,以使其在处理案件纠纷、化解矛盾时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好地回应社会对和谐司法、能动司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