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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路标志牌 判刑三年后悔迟

  发布时间:2004-03-01 09:49:47


    2003年9月20日夜,被告人李明旗(男,系巩义市农民)到商三高速公路346Km+300m处,将公路北侧“50m”“100m”高强级车路确认反光标志牌各一块,卸下盗走,共价值10560元。次日上午,被告人李明旗将两块标志牌以32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朝明(男,系周口市沈丘县农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明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朝明明知是赃物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明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朝明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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