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丰富法院文化建设载体,创新法院文化建设形式,充分发挥干警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4月28日,郑州中院举办第五期法官大讲坛暨中青年法官辩论赛。市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高延安,党组成员周建峡出席辩论赛,并为双方辩手颁奖。正反双方围绕摒除社会陋习主要靠法律,还是主要靠道德进行了精彩、激烈的辩论。正方由中原区法院申阳、孔凡松、赵伟、张淑慧组成 ,反方由市中院薛永松、张晶晶和惠济区法院赵媞、吴琼琼组成,中原区法院陈若禺担任辩论赛主席。
正方认为,社会陋习是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良习惯,具有一定的社会破坏性和对抗性,“摒除”是一个动态的摒弃和消除的过程,并非结果意义上的消失,摒除社会陋习法律和道德两种手段不可或缺,但主要靠法律,因为:第一,法律与道德相比在评价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上具有统一性和明确性,道德的多元特征使其很难将不同行为主体纷繁的价值观念统一成明确的道德规范。第二,法律在摒除社会陋习上可以实现标本兼治,法律的力量不仅能有效地抑制不文明现象,还能引导甚至重塑社会文明。随着立法的完善,法律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人们的守法意识会逐步经历一个从不自觉到自觉,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第三,法律是社会公众遵守道德、摒除陋习的有力保障,有了法律的保护、预防和惩戒,社会公众才会自觉遵守社会道德,才会给那些扶起摔倒的老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善良的人们最基本的保障,才能不至于让心怀良知的人们在粗鲁和丑陋面前选择做沉默的羔羊。第四,摒除社会陋习需要法律来亡羊补牢,更需要法律来未雨绸缪。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一些社会陋习已经或者正在逐步超出社会的最低容忍度而成为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一味强调东郭先生那样的循循善诱和仁至义尽换来的或许只能是终落狼口的悲剧。
反方则认为,摒除社会陋习应主要靠道德,因为:第一,由于陋习是与道德底线、社会公德相违背的不文明的坏习惯,而由于习惯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和长期性,导致了部分陋习不宜也不应纳入到法律的规制范围之内,如插队等行为。再加上,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对新出现的陋习,由于立法的缺失无法从法律层面上进行及时有效的规则。第二,“道德是人的自律,法律是人的他律”,法律通过强制力,以儆效尤,道德则通过教育、规劝和社会舆论,提高道德自觉;法律可以治标,但不能治本,法律可以规制人们的行为,但左右不了人们的内心,法律的严苛让人畏惧,但一旦有所松懈,不良陋习很有可能“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而道德可以直面人的内心,诉求人的良知,将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化作道德自觉,成为一种坚定的道德信念,“任尔东西南北风”, 都会保持“我自岿然不动”的坚定。第三,道德具有社会强制力,较之涉及人的行为自由和物质损失的法律强制力而言,道德的强制力则是深入内心的惩罚与折磨。有时,这种力量更甚于法律,“诛心”之舆论,决不亚于“诛身”之苦。因此,在摒除社会陋习的过程中,道德可以潜移默化地促进人们自发、自主、自觉的生成和培养良好习惯,摒除社会陋习。
自由辩论阶段,正反双方围绕各自观点,通过丰富的资料、生动的案(事)例,从理论的高度、实践的层面进行了深入、全面的阐释,对对方的论点予以了有力的反驳,整个辩论赛紧张激烈、精彩纷呈、高潮跌起。
最后,党组成员周建峡作了点评。他认为,双方辩手的表现非常精彩,他们严密的思维、风趣的语言、鲜明的风格给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展现了青年法官不为人熟知的另外一面人生。关于摒除社会陋习主要靠法律,还是主要靠道德,他认为,摒除社会陋习既要靠法律的“强约束”,又要靠道德的“软约束”,二都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得不同时借助法律和道德两种主要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而已,社会陋习往往是传统陋习在现代生活中的发展和延伸,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其往往蒙着历史的尘埃,积着岁月的沉淀,根深蒂固,因此,摒除社会陋习,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只有一方面以道德规范促使人们不断地、经常性地反省自己的行为,积极、自觉、主动地摒除陋习,另一方面又要以法律规范来约束和矫正人们的行为,予以一定的外力强制,内外互动,形成合力,才能根治社会陋习。
各基层法院通过视频形式收看了辩论赛,惠济区法院、上街区法院、高新区法院、新密市法院、中牟县法院不但组织工作到位,秩序井然,而且院主要领导亲自到场收听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