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当时没钱了,就想弄点钱花”。4月27日,潜逃10年的余某因犯抢劫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8千元。
2002年春节之后,余某和韩某(已另案处理)来郑州找工作,到了郑州之后便在金水区岳寨村租了一个房子。他俩找了几天工作之后,身上的钱花完了,就一直在岳寨市场附近的两家饭店赊账吃饭,因为没钱结账,过了一段时间老板也不再让他们赊账了。
3月份的一天凌晨左右,余某正在租住的房子里睡觉,韩某把他叫起来,说不能饿死在家里,让余某跟他一块抢劫出租车司机,余某说害怕不敢去,这时韩某从身上掏出来一把自制左轮手枪威胁余某,如果不去就开枪打他。当时余某害怕了,就跟着他一起去了。
他们出来之后,就拦了一辆出租车,韩某说到附近的一个小区,他坐在副驾驶,余某坐在后排。车到后,韩某就从身上掏出来那把手枪,顶着司机的头让他把钱掏出来,要不就开枪,这时余某就从后排下车,到车门那问司机要钱,司机把身上200多元现金掏给了他。
俩人抢完钱下车走了20米左右之后,发现司机跟着他们,韩某就强迫司机回到车上,随后余某就听见司机喊“抢劫了”,同时看见出租车司机手里拿着东西在追韩某,他就赶紧跑了,不知道跑了多久之后,他拦了一辆出租车,直奔火车站,在火车站广场呆了一夜。第二天在郑州逛了逛,晚上就在孙八寨南边的菜地里睡了一夜。第三天,余某就回禹州老家了,还跟他父亲说了这事,他父亲还骂他怎么能干这种事。
事后,余某去平顶山郏县打了两年工,之后又在郑州打了几年工,2011年10月中旬去了西安。2011年下半年警方展开清网行动的时候,他下定决心到春节去自首,可是万没想到春节没到就被捕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持枪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