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移民加拿大,郑州市的崔女士通过咨询公司花了2000美元的中介服务费,结果被告知英语评估分数不达标而被拒签,不能办理移民。崔女士多次索要服务费被拒,遂将出国咨询公司告上法庭。4月26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
崔女士诉称,2007年4月15日,她与某出国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移民代理协议书。协议约定:崔女士授权该公司代为办理移民加拿大的相关事宜,并交纳相关服务费。若移民申请被拒绝,该公司应在收到正式书面拒绝通知后,45天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服务费。
2010年1月26日,加拿大移民局向该公司发出了正式的书面拒绝通知,公司应在2010年3月10日前向崔女士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但是,崔女士曾多次向该公司要求退还服务费并赔偿损失,该公司拒不退还和赔偿。
对此,该公司辩称,崔女士委托公司代其办理申请加拿大技术移民事宜,公司及时帮她准备申请材料并递交加拿大北京使馆,后因崔女士英语能力不合格,导致拒签。
此外,该公司还提供了因崔女士语言不合格而导致拒签的拒签信,以及公司移民律师发给加拿大北京使馆要求重新审理的信的回函。
后经过双方协商,崔女士同意在按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下扣除20%的服务费后将余款分期退还。但是余款的汇率问题多次协商后没有达成协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崔女士和该公司于2007年4月15日签订技术移民代理协议,若因崔女士英语能力不合格被拒签的,该公司将免费为其再申请一次,将收取咨询服务费的20%,余款将在崔女士收到加拿大移民局发出的正式书面拒绝通知后45天内退还。后崔女士因评估分数不达标而被加拿大使馆拒签,未能办理移民事宜。
此外,该公司提供证据来源于加拿大北京使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该公司未履行上述程序,故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故法院作出判决:该出国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崔女士服务费1047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