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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密:一卫生所负责人知假买假售假,危害他人健康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4-26 16:25:27


    河南省新密市超化镇草庙村卫生所负责人黄官照为了谋取利益,知假买假,以五--八元的低价大量购买原价十余元甚至数十元一盒的“潘多立酮片”、“地奥心血康胶囊”、 “硝酸咪康唑乳膏”、“苯扎氯铵贴”后加价销售。

    2012年4月26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犯罪案件,被告人黄官照被法院依法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现年46岁的被告人黄官照系新密市超化镇草庙村卫生所负责人,中专毕业。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为了谋取暴利,2011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官照在河南省禹州市药城,以每盒8元的价格购进没有销售发票的“潘多立酮片”31盒,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进没有销售发票的“地奥心血康胶囊”10盒,以8元5支的价格购进没有销售发票的“硝酸咪康唑乳膏”5支,以每盒6元的价格购进没有销售发票的“苯扎氯铵贴”3盒(100贴/盒),并在子将负责的新密市超化镇草庙村卫生所销售,其中 “潘多立酮片” 销售价格为每盒13元,“地奥心血康胶囊”每盒7元,“硝酸咪康唑乳膏”每支12元,“苯扎氯铵贴”每盒10元。

    2011年5月30日,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超化镇草庙村卫生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所14种药品现场不能提供合法购药票据。经新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黄官照所购进并销售的 “潘多立酮片” “硝酸咪康唑乳膏”,“苯扎氯铵贴”,“地奥心血康胶囊”四种药品均为假药。至案发时,已销售3盒“地奥心血康胶囊”、191贴“苯扎氯铵贴”;“潘多立酮片”、 “硝酸咪康唑乳膏”没有销售出去。2011年9月29日,被告人黄官照到新密市公安局投案后被取保候审,2012年3月1日被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决定逮捕。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官照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法官吕淼霞说,我国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涉及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药品安全犯罪进行了重大修改和调整,取消了刑法第141条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将“生产、销售假药罪”从“危险犯”改为了“行为犯”,降低了本罪的入罪门槛,即修正后的刑法不再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构成要件,只要在明知是假药的前提下,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即修正后的刑法不再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构成要件,只要在明知是假药的前提下,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犯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新密市超化镇草庙村卫生所负责人黄官照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非法购进和销售,其行为影响了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且认罪态度较差,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据了解,从2001年起,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近年来,针对一些不法厂家和商贩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酒、假药、伪劣食品的行为,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加大了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

    新密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申万青表示,自2010年10月开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至今,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已办理6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其中5案11人被判刑或被判巨额罚金。其中销售假药案件2件2人、销售假冒名牌棒棒糖案件1件3人、伪造销售假冒墨水案件1件2人、其余均为伪造销售假冒名牌烟酒等其他案件。

    据了解,在“专项行动”中,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加强了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重大案件及时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积极引导取证,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在 “专项监督活动”中,该院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商务主管部门积极走访当地工商、国土资源、文化、卫生、知识产权、烟草专卖、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查阅台账和案卷材料,摸排了一批涉嫌犯罪而未移送或作行政处罚的案件线索。根据案件线索,该院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特别是突出了对移送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监督,实现了“两个专项”互为依托、相互促进的工作局面。如2010年9月2日凌晨1时许,新密市烟草局在郑少高速新密西服务区查获一辆面包车,车里装有40箱散花牌香烟,价值50000余元,查获犯罪嫌疑人袁松峰、韩东民、刘改军三人。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后,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及时介入,跟踪催办,最终该案得以顺利告破,其中主犯袁松峰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

    相关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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