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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邻居现金 夫妻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11-12-10 14:47:20


    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本村被害人张某家中,将被害人张某存放在屋内的10400元现金盗走,自己挥霍1400元现金后,将剩余的9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陈某(系被告人张某之妻)藏匿。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盗窃的赃款,仍将该赃款藏匿于自己家中,并挥霍其中的400元现金。现被盗现金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法庭上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初犯,并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悔罪表现等综合酌定,二被告人偶而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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