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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以恶小而为之 多行不义必自毙

  发布时间:2011-12-09 14:39:18


    今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连续入室盗窃案件,被告人刘某等犯盗窃罪,依法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并处人民币4000多元。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某等二人在2010年11月至12月两个月期间,分别于2010年11月9日、11月23日、12月10日伙同同伙窜至中牟县城关镇地区,入室行窃,盗取别人家中手机、学习机、现金乃至香烟等物品,在2010年12月10日这次行窃时被屋内的被害人任某发现,后被告人刘某等二人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8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的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二被告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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