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牟曾与孙某一起做拉砖生意。2010年9月24日14时许,王某牟到孙某家送去拉砖款400元,孙某之母称少给了37元;王某牟打电话告知孙某说给了400元拉砖款,孙某也说少给了37元,王某某即在电话中辱骂孙某。孙某之父得知此事后,即与其妻到王某某家评说此事,因王某某父子不在家,二人返回。孙某之父回家后,又与王某某之父进行电话联系,约16时许,其又与妻儿再次来到王某某家,其三人在与王某某之父说理过程中发生争吵并相互辱骂,继而引起厮打,王某某在此期间返回家中,其看到双方相互厮打的情况后即参与厮打。厮打过程中,王某某持铁铲将孙某之父左腿部划伤,并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其右胸背部刺伤。经鉴定,孙某之父所受损伤已构成重伤。
2011年4月25日,被告人王亮亮家属与被害人孙银安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应对被告人王某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案发的前因、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王某某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