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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报复敲诈雇主 未如愿反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12-06 14:36:01


    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齐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齐某原在被害人熊某经营的“开得利”卷闸门厂工作,后因工资问题和被害人发生矛盾辞职。被告人为图报复,于2010年10月26日起,多次向被害人的手机发送短信息,以伤害其子相威胁,让被害人向指定的银行卡内汇款10万元。后因被害人报警而未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胁迫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的敲诈勒索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系初犯,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酌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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