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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1-12-16 14:35:20


    最近,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0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以(2006)金民二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某返还原告郑州市陈砦蔬菜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2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杨某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还款。2007年4月23日、2009年1月7日,金水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做出(2007)金法执字第902号民事裁定书,并通知郑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将被告人杨某所有的一辆豫AS3275灰色长安汽车查封,并要求被告人杨某在限期内将该车移交至金水区法院。但被告人杨某却将被查封的车辆开回老军予以藏匿,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于2011年2月25日将被查封车辆移交金水区人民法院。杨某于2011年3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1年4月28日,杨某与郑州市陈砦蔬菜销售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其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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