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份,被告人袁某使用假名“张浩然”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林某,并对其谎称自己是河南省豫苑养殖有限公司合股的股东,受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委托,对外分包位于中牟县万滩镇黄河农场养殖基地的牛舍建筑工程,被告人袁某在和被害人林某接触数次后,承诺将中牟县万滩镇黄河农场牛舍建设工程承包给林某,并利用在张某处骗来的工程图纸、预算及合同书等虚假手续,后分三次以“工程图纸费”、“工程造价预算”、“合同定金”的名义向林某索要好处费共3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家属于2010年9月2日将赃款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林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袁某的家属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且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