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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2011-12-16 10:4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规定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 服的;(二)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 者不予答复的;

    (五)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 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注: 行政诉讼法还明文规定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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