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一女子潘某在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偶然发现自己的户口在十几年前就被人迁走,其学籍和姓名也被冒名顶替使用十几年,并在毕业后开始在郑州市某医院工作,于是潘某遂将冒名顶替者、南阳市某县教体局、其所在的中学和郑州市某医院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四名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3000余元。
潘某称,2008年3月,自己从郑州回老家所在的镇派出所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发现自己的户口早在十几年前就被一个姓杜的女子迁走。潘某称,自己在初中二年级辍学,而杜某为了复读就冒名顶替了自己的学籍,并一直顶用自己的名字使用,杜某考上中专后,持着录取手续将自己的户口迁至郑州市,毕业之后,被分配到郑州市某医院上班。
潘某认为,杜某冒名顶替自己的姓名非法使用十几年,给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不便,于是,潘某多次往返郑州和南阳两地南阳市某县教育体育局和杜某就读的某中学以及杜某工作的医院进行协商,要求进行赔偿,但均遭到拒绝。之后潘某遂将杜某、杜某就读的某中学、杜某工作的医院以及南阳市某县教体局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3029元。
针对潘某的诉称,被告杜某认为潘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某中学则辩称,并不知道杜某侵犯原告姓名权的事情,而且原告的起诉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
而南阳市某县教体局则辩称,该单位已尽到了审查义务,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医院则认为,在该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杜某所填的信息与其身份证、毕业证等资料一致,符合单位用工条件,该单位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同时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法院查明2008年潘某在南阳市某县公安局申请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发现自己的户口早在十几年前被杜某迁走,遂向该局申请调查此事,经该局调查查实杜某在被告中学上学时为了能够复读升学,通过被告中学和被告教体局冒名顶替潘某的学籍考上中专,并一直冒用潘某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使用,后于1994年持录取手续等资料将潘某的户口迁到郑州,毕业之后,以潘某之名应聘到被告医院工作至今。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杜某为使自己达到复读升学的目的,冒用原告潘某的姓名和学籍,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伤害,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的经济损失。在被告潘某的侵权行为中,被告潘某和中学存在一定过错,被告教体局在办理招生过程中审查不严,存在严重过错,以上三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杜某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件和国家教育部门颁发的毕业证到被告医院应聘,该医院在招工过程中尽到了审查义务,对被告杜某冒用原告姓名没有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潘某在发现自己姓名被杜某冒用后,多次找杜某和其他三被告协商处理,原告在被告协商的过程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因此原告的起诉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于是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杜某赔偿原告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交通费、误工费1500元;被告中学赔偿原告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交通费、误工费1500元;被告教体局赔偿原告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及交通费、误工费3000元,同时三被告均向原告潘某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