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窗户从天而降,刚好砸中了停在楼下的轿车,车主要求住户进行赔偿,而住户却拒不承认窗户砸中轿车,车辆被砸损害责任是由住户承担?还是自然损害?
郑州市民许女士家住郑州市鑫苑小区,徐女士称今年4月10日上午,其母亲宋女士发现其停在小区楼下停车场的小轿车车顶部、前挡风玻璃、右车门等多处被砸损坏,于是进行了报警。后经查,该汽车损坏系停车场楼上一住户的窗户掉下所致,于是许某遂通过物业找到该房屋的使用人郭某协商处理,但多次协商后均未果。于是许女士遂将郭某和房屋的所有人孟某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偿车辆维修费用21392元,以及车辆维修期间的交通费600元。
许女士认为,郭某作为该房屋的实际使用者,由于未管理好该房屋的设施,致使其掉落砸中自己的轿车,郭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该房屋所有权人的孟某也应保证其房屋所有设施的安全,因此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郭某承认窗户掉落,但拒不承认窗户掉落后砸中了原告的车。而被告孟某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民警现场勘察,原告许女士的车系停车场楼上孟某所有、郭某正在使用的房屋窗户掉落砸中所致。
经审理,法院认为,砸中轿车的窗户所在的房屋由被告郭某租赁使用,作为实际使用人,郭某有管理好该房屋各项设施的义务,由于其尽到管理之责,导致该房屋窗户玻璃掉下砸坏原告车辆,因此郭某应当赔偿原告合理损失;而被告孟某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也应保证该房屋所有设施的安全,因此孟某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郭某赔偿原告许女士修车费18600元、交通费500元;被告孟某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