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对工程建设领域违规预防工作应由有关机关或部门真正负起责任来,应坚持以制度、教育、监督并重,切实贯彻党中央提出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方针,认真实践对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有关机关或部门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特点,探索性地研究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案及实施意见,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或征求意见,取得肯定和支持。最好能建议地方党委、政府制定和下发意见性文件和统一规定,并成立诸如“工程建设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等领导机构,由此,形成由党委统一领导的新格局。开展工作后,重点研究如下措施:
一是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各项联席会制度。联席会由领导小组负责,并抽调检察机关、监察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安排和商议工程建设中的预防违法犯罪工作问题。
二是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主动申请预防违法制度。工程建设部门或单位应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和监察部门参与重点工程预防工作,未申请预防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出监督建议,建议依照有关规定申请预防。
三是实行司法会计核算监督制度。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领导交办、群众有意见、预决算有问题、有争议的工程,及时启动司法机关司法会计核算监督程序,司法会计核算之后,建设单位按核算额支付工程款,预防支付工程款中行贿受贿案件的发生。
四是严肃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检察、公安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相互配合,加大力度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的行为。
五是建立工程招投标信用档案制度、行贿档案查询制度、不良记录制度。对于投标人中标后,不与招标人订合同的,列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在该地进行投标,并向上一级报告其不守信用行为,建议上级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工作中引起注意。对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建议进行行贿档案查询,对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列入不良记录档案,并上网公布,以示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