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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两年多的儿子不是亲生 男子将前妻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1-12-13 10:31:40


    得知自己精心抚养两年多的孩子不是自己亲生之后,郑州市民张先生一怒之下将自己的前妻孙女士和孩子的亲生父亲许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因抚养孩子而支出的各项费用27000余元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2007年孙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许先生,之后两人开始交往,但因性格不合两人最终分手。之后孙女士又认识了张先生,两人于2008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在郑州居住

    2008年12月,孙女士的儿子小毅出生,儿子出生后,张先生对小毅倍加疼爱。2010年12月,孙女士与张先生因感情不合离婚,离婚时双方达成协议,孩子小毅归张先生抚养,孙女士不支付抚养费。

    小毅出生后,许先生偶然得知小毅是自己的亲身儿子,为确信无疑,许先生私自带小毅做了亲子鉴定,结论为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孙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后,许先生便向孙女士出具了一份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孙女士要回孩子,并承诺给其与孩子在郑州买一套房,并支付每月2000元的生活费。然而孙女士要回孩子后,许先生并未履行承诺,2011年3月,孙女士遂将许先生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要求其支付孩子抚养费,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许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张先生知道此事后,才得知自己精心抚养了两年多的儿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张先生认为孙女士和许先生明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仍刻意向其隐瞒这一事实,致使自己在与孙女士离婚之后仍然一直抚养着不是亲生的儿子小毅,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于是张先生遂将孙女士和许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因抚养孩子而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23115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孙女士在明知自己已怀有许先生孩子的情况下与原告张先生登记结婚,在孩子出生后又未将该事实及时告知原告,在与原告离婚时仍隐瞒真相,并协议将孩子由原告抚养,自己不支付抚养费。原告得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后精神遭受巨大伤害,该后果是由原告孙女士的错误行为造成的,孙女士具有过错,因此应当赔偿原告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孙女士未将孩子的亲生父亲是谁告知许先生,直至亲子鉴定出来之后许先生才知道自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故许先生不存在向原告隐瞒孩子亲生父亲是谁的故意,因此许先生不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许先生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抚养孩子是其法定义务,因此应当向原告支付孩子出生的医疗费和部分抚养费。

    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孙女士赔偿原告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及抚养费1500元;被告许先生赔偿原告张先生抚养费11700元及医疗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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