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孙女士生前的五笔存款去世后被人通过密码领取,孙女士的女儿张某认为银行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存款被冒领,于是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银行返还被冒领的存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关损失。
张某称,其母亲孙女士生前在某银行存有五笔共计9万元的定期一年的存款,2009年8月30日到期,2009年4月孙女士去世后,张某发现其母亲的五笔存款在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一年内仍以其母亲的名义被支取。
张某认为五笔存款被支取时其母亲已经去世,不可能存在本人取款的可能,因此取走五笔存款的是冒名领取行为,而该银行未按规定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因为其过错致使存款被冒领,于是张某遂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银行返还被冒领的存款9万元及利息,同时支付存款被冒领期间的损失6950元。
被告银行辩称,被告在本案的存单支取中,依法操作,合法有据,不存在任何过错。存单是银行凭以办理储蓄业务的信用凭证,也是银行出具给储蓄客户的证明储蓄关系成立的合同,是存储双方合意一致的书面凭证,在被告出具给原告母亲的定期存单上明确约定了存款的支取时间和支取方式,根据银行业的相关规定和行业习惯,定期存款支取金额为5万元以下且凭密码支取的,储户只需要出具存单并输入正确密码,只要密码正确,银行就认为其尽到了合格的审查义务,因此被告银行认为原告诉称的被告没有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不符合事实。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银行出具的储蓄存款存单证明双方之间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5张存单上均注明支取方式凭密码,即到期后持存单凭密码支取,属于储户与被告银行的约定,被告银行并无过错。于是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