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激增,一方面方便了人们的出行生活,但同时道路也变得拥挤,交通事故的发生量也大增。与此同时,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也逐渐呈上升趋势,笔者根据近年来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
1.道路设施条件滞后,管理水平低。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车辆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公路建设的速度,现有的公路质量和等级已不能满足行人、车辆出行要求,带来了交通安全隐患。同时,一些地区对交通管理投入力度不够,导致装备差,科技含量低,管理手段落后。
2. 驾驶员及行人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有些驾驶员技术不过硬,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酒后驾车、疲劳驾车、无证驾车、超速超载等现象屡禁不止,另一方面,行人的安全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不走人行道、乱穿公路、不主动避让机动车,对交通信号灯熟视无睹等现象屡见不鲜。
3. 保险公司消极理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中投保方与保险公司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具体范围意见分歧较大,保险公司一般不愿积极理赔,最终导致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得不通过诉讼途径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 交警部门调处功能弱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警部门的调解已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这一规定虽说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纠纷解决途径,但这一规定又是一把双刃剑,最直接的不利后果是导致公安交警部门的调处功能明显弱化,放松了调解的力度,导致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成倍增加。
二、针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增多提出对策及建议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正确认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至关重要。一是要区分车辆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二是当车辆的所有人与实际支配人不一致时,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以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作为认定赔偿责任主体的基准。
二是加大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维护其合法权益。针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诉讼标的较大,而受害人大多家庭较为困难的情况,为避免当事人因不能及时缴纳诉讼费用而无法行使诉权,对于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损失、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受害人,法院应依法落实缓、免、减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措施,保证其及时行使诉权,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是加大交通管理力度。交警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到驾驶员培训和车辆年检的“严进严出”,从源头上减少事故发生隐患。对酒后驾车、超载超速、乱穿公路等违规现象不能只停留在严管重罚上,要利用电视、报刊等媒体对违规人员进行曝光,并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对事故多发地段加强巡逻,最大限度地消除管理盲区,提高防范和处理交通事故的能力。
四是完善立法执法,堵塞漏洞。尽快修改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法院应进一步加强与交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诉讼开始前,采取案外介入的方式,配合交管部门主动作好调解工作,或者法院在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邀请交管部门参加,以增加调解工作的成效。严格驾驶员的违法责任,加大交通事故责任人自身赔付额度和刑事处罚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惩戒作用,增强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五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相关部门应加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坚持从基层抓起,经常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到学校开设交通安全课,进乡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加强涉交通事故案件的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和处罚力度,用身边的真实案例警醒人们,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自觉抵制违章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