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问题一直是法院的 “老大难问题”,生效的法律判决如果得不到及时、充分地执行,不仅法律的公信力和强制力将无从谈起,也会影响到影响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形象。
造成法院“执行难”的原因,笔者认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去分析:
(一)主观原因
1.法院执行力量薄弱,执行人员缺乏。目前,由于法院案多人少等原因,大多办案力量都充实到审判业务上,承担的执行任务的执行人员相对欠缺,严重制约着执行工作。
2.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够高。执行工作是一项很讲究办案艺术的工作,不仅需要较强的业务能力,更需要较强的执行技巧。而当前执行力量的缺乏,一些执行工作需要的高素质执行人员更加缺乏,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个别案件审判质量不高或是保全措施不当。法院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息息相关,如果没有高质量的判决文书以及有力的保全措施,执行工作也相应地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当前由于法院个别法律文书质量不高或者一些案件在审判阶段没有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造成财产转移流失,造成案件审结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4.执行工作体制不健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随着近十几年来民商事案件有大量增加而发展起来的,执行工作发展之始,就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执行规律的执行工作体制。当前一些执行人员仍旧停留在以往的旧的执行思路上,理念陈旧,思路狭窄,审执严重脱节,执行效率低下,导致法院执行成为顽疾,因此执行工作体制不健全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
(二)客观原因
1.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相当一部分案件有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一年甚至数年不回家一趟,家属也不向法院提供其住所。有的被执行人甚至举家外出。还有的被执行人为“三无”皮包公司,审理阶段是缺席判决,执行阶段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有的被执行人本来有合法财产和收入,但是执行中却找不到,对其拘留也不拿钱,再加上我国现行财产制度的缺陷,法院对此类人束手无策。
2.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有的被执行人为效益不佳、连年亏损的企业诉讼案件中,处于停产或者半停产状态,职工工资不能发放,企业缺乏流动资金,或者有多家法院正在对其执行,若强制执行容易引发事端,影响稳定。有的被执行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无预算外资金可供执行,法院又不能执行其预算内资金,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能力。
3.强制执行立法滞后。强制执行程序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仅有三十多条,而多年来,全国法院有待执行的案件不少于二、三百万件,而且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把执行程序规范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这种立法体例本身就限制了执行规范的完善。尽管现在有些相关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仍未改变内容过于概括,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状况,立法滞后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4.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一些金融部门、行政管理机关为了保护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的经济利益,置法律于不顾,有义务协助而拒不协助执行,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妨碍执行。
针对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对策:
1.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加强执行力量,完善执行装备,进一步提高对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强执行力量,加大执行装备的投入力度,加强对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教育。进一步严肃执行工作纪律,加强对执行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切实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2.加大执行力度,清理执行积案。对现有的需要执结的案件进行认真摸底排队,逐案研究执行方案,限定时间,任务到人,限期执结。在执行过程中,对有执行能力而逃避执行或是抗拒执行的,要依法果断采取措施,与公安、检察和新闻单位密切协作,坚决打击暴力抗法行为。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认真清理一批当事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案件。
3.完善执行方式,提高执行效率。改进并尽量缩短执行通知执行的履行期限,及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建立执行前财产保全制度,解决好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开始到执行立案期限的财产保全问题。进一步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继续大胆推行执行听证、执行风险告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先执行后收费等灵活执行方式,不断提高执行效率。
4.自觉接受监督,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优化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继续坚持重大疑难案件报告请示制度,主动向党委、人大积极反映法院为克服执行难问题所做的努力和面临的困难,取得县委和人大对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理解和支持。要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履行法律义务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