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大幅度提高,并向低龄化、恶性化发展更应引起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成因,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保护、防范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切实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 未成年犯罪的类型、特征、原因
(一)犯罪类型:以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为主,其次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也占相当大的比例,其余为其它犯罪,如绑架罪、收购、销售赃物罪等。
(二)犯罪特征:
(1)财产犯罪居首位。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涉及财产犯罪的计占绝大多数。(2)暴力倾向严重。目前有许多青少年崇尚暴力,并且认为实施暴力是其“英雄”一面的体现;在许多共同犯罪中,一些未成年人就是在打群架或互殴中行凶、抢劫的,从而走向了犯罪。(3)共同犯罪占很大比例,青少年拉帮结派、团伙作案、流窜作案的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4)女性犯罪率呈上升趋势。近年来,未成年案件中比女性犯罪比例有所提高,其中盗窃案件占绝对比例。(5)在校学生犯罪比例越来越大。逐渐呈上升趋势。(6)未成年被告人为农民的占很大比例。
(三)犯罪原因: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上看,主要表现在社会原因、家庭原因、学校教育原因等。
(1)社会原因。现实社会中日益泛滥的充满色情、颓废、暴力的影视片、刊物以及淫秽制品、对未成年人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同时社会上“拜金主义”、“杯水主义”价值观等不良因素,导致未成年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向错误的方向发展;另外,社会上疏于管理的各种“黑网吧”也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多种犯罪案件的产生,使一些原本应该在校园读书的未成年人成为被告人或受害人。
(2)家庭原因。①家庭不和、父母离异、父母经常吵骂、打架,或对子女不管不问,或经常粗暴打骂子女等,问题家庭养成了问题孩子,这些孩子的心理畸形发展,存在性格孤僻、易怒等人格缺陷,极易走向犯罪。如本院受理的翟某某抢劫一案,即为翟某某因父母相互吵骂而迁怒于他,被其父殴打后的翟某某心情压抑,无处发泄,之后其在郑州市花园路与北环路交叉口的立交桥下,将途经此地的张某某按倒在地并抢走其挎包一个,后被判处有期徒刑。②有的父母过分溺爱子女,对孩子平时的不良习惯、错误思想不加以及时引导、放任自流,这些孩子一旦遇到挫折或刺激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③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的父母因文化水平不高、不良习性严重、自身有道德缺陷及家庭经济困难等因素,影响了一部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些未成年人过早地离家外出打工或游荡在社会上,由于种种诱因而产生犯罪心理。
(3)学校教育原因。目前的教育制度,缺乏对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性教育以及法制教育,且重知识、轻道德、重文化、轻思想的教育模式,亦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尤其是,相当一部分学校为追求升学率,片面强调考试成绩,许多教师对成绩优异的学生极度偏爱,而对成绩差的学生则不屑一顾,甚至有的教师还有违师德、体罚、侮辱学习差的同学、使这些“后进生”产生自卑、厌学心理而逃学、旷课,进而流入社会,与社会上一些游手好闲之人或不法分子混在一起,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另外,国家相关部门缺乏对一些家境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的制度,如一些农民或许多来城打工者的子女因交不起学费或因经济困难而上不起学,造成孩子过早辍学,在出外打工时走上犯罪道路。
二、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几点对策。
(一)加强法制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由于青少年易受伤害的特性,对青少年的保护,除了要家长、老师的共同努力外,更要提高青少年的自我保护能力,使其知法、懂法,使法律发挥对未成年人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人格教育,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发生。净化未成年人的心灵,及时矫治他们的不良心理倾向,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使青少年首先成为心理健康的人。
(三)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作好改造中的帮教工作。对于已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要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寓教于审,切实保证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尤其要加强对他们的思想道德教育,使他们好好改造,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念。对已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不能歧视,社会应该给予更多的关爱,充分认识到如果社会不接纳他,监狱就会接纳他,协助他们解决好生活及就业问题。
二、 金水法院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有益尝试。
为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罚和教育未成年罪犯,根据寓教于审的原则,我院在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中作了一些有益尝试:
(一)建立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调查报告制度。对所有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在开庭前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庭,向其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平时学习、生活表现、社会交往以及有无违法、犯罪等成长经历,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前生活、学习状况,挖掘其犯罪根源及动机,以便更好地把握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二)建立庭审教育制度。由于未成年被告人年龄尚小,生理、心理发展尚不成熟,我院在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庭审理前,注重告知未成年被告人有关诉讼权利、诉讼程序及法律规定,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使未成年被告人能够在庭审中正常、充分地行使辩护权,保证开庭顺利进行。对庭审后宣判有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告知他们要正确看待人生,面对挫折,好好改造,树立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
(三)加强对服刑期间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工作。为使未成年被告人安心改造,我院采取了定期帮教的措施,即在一定时间内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改造情况,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
(四)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我院采取了定期汇报的措施。即要求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管,定期向法庭汇报其生活、学习或从业情况,随时向他们敲响警钟,使他们明确缓刑考验期限是法律的宽容,若不珍惜就会失去一次重要机会,促使他们改过自新,不致再危害社会。
(五)为加强法制宣传,我院还组织审判员到中、小学校开展法制教育,讲授法律知识,提高中、小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及法制意识,为辖区内的稳定提供了一定的法制帮助。
(六)接受本市法律院校的邀请,指导他们举办模拟法庭。本市一些中、高等院校的法律专业学生,为了更好地运用理论知识,纷纷举办模拟法庭,由本院提供一些可公开审理的典型案例,并亲临指导他们如何进行庭审活动,学生们积极参与,极大地提高了学生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起到了较好的法制宣传作用。
(七)开观摩庭,使学生们切实受到法制教育。为了使辖区内的大、中、小学生切实受到法制教育,减少在校生犯罪率,我院多次开观摩大庭,组织学生旁听,大大提高了学生们的法制意识。
总之,处于成长发育阶段的未成年人最易受外界的干扰和影响,也最具有可塑性。把握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和启发,预防、控制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这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更是司法部门不容推卸的职责,同时也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创造一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