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针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坚持“三快”(即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治违法侵权者。仅去年以来,该院已审理产品质量、旅游、汽车、房地产等消费者权益案件136件,真正还消费者一个法律公道。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一些不法商为了牟取暴利,不顾群众的生命健康肆意出售变质、违禁药品,对于此类纠纷案件,该院正确适用《消法》,及时判令侵权者双倍赔偿。市民葛某在郑州一家药店购买了一种抗病毒口服液,服用该药后,病症状却无任何效果,后投诉到药品监督部门得知,这种“抗病毒口服液”乃违法药品,为此,葛某一纸诉状将医药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医药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913.15(就要3.15)元,法院受理此案后,及时进行了审理,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医药公司赔偿葛某983.15元。
商品房屋买卖中的“逾期交房” 、“缺斤短两”等现象,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诉诸法院的此类案件屡见不鲜。郑州市刘某、韩某四户,购买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各一套,由于公司没有按照购房合同时间按时交房,之后业主刘某等人将该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的合同具有法律保护性,当事人双方都必须恪守信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或双方未正确、及时完全的履行合同,应给对方一定违约金及相关赔偿。依法判决置业公司败诉,赔偿刘某4户违约金共计61200元。
随着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拥有一辆私家车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然而,赵某却万万没有想到,买回家不到半月,停放在车库内的红旗车竟然自己燃烧起来,无奈,赵某与生产厂家和销售商打起了一场汽车质量官司。去年2月份,赵某购买了红旗世纪星轿车一辆,价格为216000元。两天后,因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就开始了维修。2月16日晚上11点多,赵某的儿子将车停放在车库内,凌晨2点左右,车库却突然起火了,并连带把赵家相邻的六间房屋及五金电料等货物也付之一炬,造成损失共计264050元。火灾发生后,赵某多次找销售商和厂家协商解决此事,在得不到答复的情况下,赵某遂诉之于法院,要求判令中国一汽和汽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6405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购买一汽集团和汽研公司生产销售的红旗世纪星轿车,做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保证产品质量,但该车在购买后,即发现多处故障。因汽车属设计制造过程复杂的高科技产品,作为消费者的赵某对车辆存在的质量问题与发生的火灾之间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确有困难,故汽车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对汽车存在的质量问题不可能导致此次火灾的发生,以及其他免责事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汽集团和汽研公司均未举出有力证据证明汽车的烧毁与存在的质量缺陷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中国一汽集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赵某交付红旗世纪星轿车一辆,如逾期不能交付,则返还赵某购车款216000元,并赔偿赵某其他财产损失48050元,并由河南一汽汽研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旅游是近年来人们追求的一种消费时尚,伴随而来的旅游纠纷日渐增多。市民吴某、韩某一行16人依照与郑州某旅行社签订的旅游组团合同,开始了栾川4日游。5月4日下午2点左右,旅游团在返郑途中由东向西行至卢潭路35KM+400M处时,因司机采取措施不当,使车翻入了6M沟下,造成吴某、韩某二人及车上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吴某经医院诊查为右侧肩胛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韩某为腰部外伤。为此,双方酿成纠纷。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双方所签的旅游组团合同,吴某、韩某二人作为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旅游,旅行社即负有向旅客提供服务及保证其旅游安全的义务。吴某二人在旅游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对此,旅行社应当负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旅行社赔偿吴某、韩某二人经济损失共计9760.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