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姚红喜因故意伤害被巩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1459.60元,交通费161.70元,护理费140元,误工费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元,营养费70元,共计2041.30元。
现年38岁的姚红喜,系巩义市鲁庄镇外河村人。2003年9月27日14时许,姚红喜因对本村冯十二说其父亲偷红薯并打其父一事不满,到冯十二的商店找冯理论,后二人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其间,冯十二的母亲周爱英上前阻拦,被姚红喜推倒在地,致周右小臂骨折。经鉴定,其损伤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周爱英受伤后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1459.60元,交通费161.70元,共计1621.30元。另加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遂做出以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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