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法院干警的身心健康,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圆满完成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每年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法院干警疗养计划安排,有计划地组织符合条件的干警分别赴北戴河和威海最高法院疗养院等地进行疗养。
二、拟安排疗养的对象:
1、荣立二等功以上人员、市级以上劳模或对法院和社会做出重要贡献者优先安排疗养。
2、以五十岁以上,长期在审判工作第一线的人员可分期分批组织疗养。
3、其他干警也可视情况酌情安排疗养。
4、参加疗养人员必须是生活能够自理,不需他人做特殊照顾的。
5、凡在同一地点或在当年疗养过的人员一般不作重复安排。
6、干警疗养时只能携带一名亲属或子女,且费用自理。
三、此项工作由政治部具体组织实施。
(郑中法(2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