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那是否仅有法治便可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法治与人情究竟孰轻孰重?是否冲突而不可调和?这些不仅是许多专家学者苦苦思索的论题,也是不少法律人在司法实践中时时面临的难题。梁治平先生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一书作为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论著,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展开的。
在本书导言中,梁先生这样写道:“法律文化所要研究的,首先就是这样一种价值和态度。它要问,人们如何看待法律?他们是否愿意通过法院解决纷争?法官们受过什么样的训练?他们实际上又怎么判案?法在整个文化中居于何种地位?它有何种社会功能?它对此社会中的成员具有什么样的意义?”——抱着这样几个疑问,以此为出发点,笔者阅读了这本书,并最终找到了较为清晰的解答,也产生了自己的思考。
一个民族的法律总是植根于特定的文化之中,这是法律生命力的来源。因此,“法律应该首先根据它置身于其中的文化类型来把握”。中国文化的精髓是以人为本,以和为贵,追求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自然的“天人合一”,人与社会的“合群济众”。一个“和”字贯穿着中华文化的始终,在“和”文化上形成的法律必然不会僭越这个范围。众所周知,古代中国人把“无讼”奉为社会生活的普遍目标,把“争讼”视为有违“人情”的无礼之举。面对这种境况,一味批判排斥是不对的,我们应该以一种客观的态度和开放的胸怀,对传统的“人情”思想进行深入剖析,使之转化进而融入现代法治生命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在古代中国人看来,理想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无争的社会,因此政府的职责以及法律的使命不是要帮助人们争权夺利,而是要协助人们定纷止争。在公民法律意识日渐成熟的今天,人们在诉讼过程中,仍旧有权利选择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这也是司法机关基于经济、效益、公平的原则考虑。如果将法治理解为简单的规则之治,忽略社会生活中“活的法律”——基本伦理价值和人情作用的调节,那么,社会秩序、社会公正以至法律权威本身都将面临严峻挑战。
我们知道,司法是社会的最后的救济手段,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上可资救济的途径多种多样,只有当一般的社会救济手段解决不了问题时才应当动用司法手段。因为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破坏就不可避免了,这就与中国社会所蕴含的“人情思想”相背离了。当前社会矛盾纷繁复杂,法律手段本身早已不足以应对一切问题,而传统的调解手段和新兴的仲裁制度则日渐显现其优势。比如一些法院采取的人民调解员派驻法院制度,即在法院内部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借助人民调解员的力量,对已经诉至法院的部分民商事纠纷和刑事自诉案件在立案审查阶段,即开始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再启动诉讼程序。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官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实现了既解决矛盾,又不伤害和气的社会目的。因此,积极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其灵活性和优越性,减轻法院的压力,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与促进社会和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笔者看来,法治反映了对秩序的维护,人情反映了和谐的追求,法治与人情既是社会理想,又是对现实秩序的努力维护。如何创造性地对“人情思想”进行现代诠释,尊重民众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寻求法治与人情在社会生活中的完美结合,将成为和谐社会建设面临的崭新问题与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