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半的小雨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可是现在,父母再也听不到他可爱的笑声了,因为小雨在午睡时悄悄离开了人世,去了另外一个世界。“幼儿园的老师要是稍微注意一点,也不会发生这样的惨剧呀。”在法庭上,小雨的父亲愤怒地说,可是,又有什么办法能够补救呢?
12月8日,二七法院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已经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的开办者焦某赔偿小雨父母各项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
原告高某诉称,2011年2月份,他将四岁的儿子小雨送到被告焦某开设的小天使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2011年2月10日中午,儿子小雨不想睡觉,幼儿园教师强行给儿子蒙上被子强行让其睡觉。当日下午两点多,原告接到幼儿园通知说儿子死亡,高某一家伤痛欲绝决定找焦某讨要说法。但被告焦某作为幼儿园的开办者不愿意负任何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六十余元。
被告焦某辩称,原告所诉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幼儿园老师无责任。原告之子小雨事发当天患感冒,而且家长在送其至幼儿园时将感冒药交给当班老师。在被告发现小雨发病时积极配合治疗,对小雨猝死无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七法院审理查明,幼儿小瑞系原告高某的独生儿子。2011年2月份,原告将小雨送至被告焦某开办的幼儿园学习。2011年2月10日中午,幼儿园教师按例让其午休,不多时幼儿园教师发现小雨异常,遂电话通知120急救,后120将小雨接到医院进行抢救,初步诊断小雨为“救前死亡(病因待定)”。当日原告高某报警,公安机关以不属于案件为由,不予立案。后经尸检,鉴定结论为:小雨符合婴幼儿猝死综合症而死亡。后原、被告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存尸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六十余万元。
法院认为,幼儿小雨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被送至小天使幼儿园时,其监护义务已经转移至该幼儿园。小天使幼儿园应当自接受小雨之时起对小雨的生命健康权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被告焦某不具备开办幼儿园的条件,其本人及从教老师均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幼儿园内没有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由于被告焦某擅自开办幼儿园,并疏于管理,导致小雨在午休期间生命健康发生危险时不能被及时发现,并在第一时间内由专业医护人员予以及时、合理的救治,最终造成小雨在其监护期间死亡。虽然小雨的死亡被鉴定为婴幼儿猝死综合症,但该鉴定结论不能排除被告的过错与小雨的死亡之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因其过错仍应当对小雨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焦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焦某赔偿原告高某各项经济损失的70%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63 629.69元。据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