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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杯”竞赛何以成了“敛财杯”竞赛?

  发布时间:2011-12-08 10:00:24


    “希望杯”数学竞赛北京赛区组委会因涉嫌敛财,受到北京市教委等部门查处。希望杯“北京赛区组委会负责人表态,已经按照市教委的要求给学生退费。26日,“希望杯”全国组委会负责人表示,已取消北京赛区组委会2012年的赛事组织权。

    其实,人们对于这样的新闻早已司空见惯——2009年5月2日《北京青年报》报道,简女士上小学六年级的儿子开始参加一项英语比赛,经初赛、复赛直到5月的赛区决赛,需交的费用越来越多。就连本宣布不收费的半决赛,也因选在大兴国际会议中心封闭举行两天,而要求每位选手交980元食宿费。

    2011年8月24日《京华时报》报道,“雏鹰之声”全国第八届少年儿童广播故事大赛的全国总决赛在昌平龙脉温泉度假村举行,南充市参赛选手家长反映,故事大赛存在乱收费现象。他们受邀来北京参加总决赛却发现同台选手仍是预赛时的老乡们。参赛费用除了往返6000元机票,主办方还收取每位家长1600元,少儿1800元……

    这些以各种名义冠名的“××杯”、“××之声”比赛,无一不被家长们指为敛财。对此,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笔者不禁要问:目前全国各地有多少“××杯”竞赛不是敛财竞赛?

    近年来,随着中小学应试教育愈演愈烈,各种名义的“××杯”英语竞赛、数学竞赛、故事大赛也应运而生,这些“杯赛”不仅在中小学普遍存在,而且目前已经延伸到幼儿园中。一些社会、民间办学机构深知孩子的钱最好赚,于是,他们从幼儿园开始就主办英语口语大赛、故事大赛。为了吸引家长和孩子,他们特地请了一些所谓的“专家”评委,有的甚至冠名“中国××”。在此,笔者不禁要问:这些活动的主办方有几个是经过主管部门认定的?这些比赛证书究竟有多少权威性?

    其实,这些各种名义的“杯赛”活动早已背离了竞赛活动的初衷,“杯赛”背后的经济利益才是最吸引主办方的,提高学生的智力、能力和水平只不过是个幌子,敛财才是其真正的目的。主办“杯赛”活动方不仅靠举行比赛敛财,而且还通过卖各种竞赛用书、举办辅导班来敛财。为了拉拢生源,组办方还和一些学校、老师“合作”,将报名费和学费按一定的比例返还。于是,学校和老师通过各种方式误导家长称将从此类竞赛优胜奖获得者中选拔优秀学生,向高一级学校推荐,从而导致众多家长盲目报名考试。

    当前各种名义的“杯赛”活动既加重了学生课业负担,又骗取了家长钱财,同时还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剧了应试教育的盛行。笔者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刹刹各种借竞赛之名敛财的“杯赛”之风,否则,“希望杯”竞赛将会演变成“失望杯”、“敛财杯”竞赛!

    说法一:开展各种课外活动应属于义务教育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按照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这就是说,开展包括“数学竞赛”在内的各种课外活动应属于义务教育范围,或者说属于义务教育中创新学习方法、提高学生学习质量的手段。所以,教育部有关人士讲:“‘希望杯赛’的宗旨包含三个内容:第一个就是要培养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学生的学习的兴趣,应该让他们感觉到数学很有意思,数学很好学。另外一个内容,就是通过数学竞赛鼓励所有的学生都要来好好的学数学。第三个内涵是帮助中小学数学老师来研究教材,挖掘教材。”既然“希望杯赛”这些内容属于义务教育范筹,那么,要求参赛学生和其家长交赛费就是违反法规的行为。

    说法二:正当必要的课外活动经费应由国家和各级政府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希望杯赛”数学竞赛作为开拓学生智力和培养学生某种学习兴趣的方法,必然属于正当必要的课外活动,其活动经费应当纳入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财政预算。这样不但合理,而且合法。

    说法三:惩处教育乱收费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多年来,教育乱收费现象早已成为社会弊端的话题,人民群众对此非常反感,为此,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假如违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分别承担如下响应法律责任:一是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是学校或者教师违反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三是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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