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华,女,与沈俊生,男(二人均系化名),自2000年开始同居。刚开始张小华对沈俊生不太了解,二人的感情生活情况尚好,2001年二人生得一女沈梦寒(化名)。张小华原以为添了孩子会让家庭更加幸福,没想到沈俊生因为孩子是个女孩,就对张小华漠不关心,还处处嫌弃。因为此事二人多次发生感情纠纷,最终感情破裂。张小华将沈俊生诉至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解决纠纷。2011年12月5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张小华,女,1983年1月26日生,汉族,家住河南省新密市白寨镇。2000年经人介绍,张小华认识了当时二十多岁家住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的沈俊生,经过几次见面,二人对彼此印象都还不错,便决定在一起同居,二人并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起初,二人的感情尚好,日子也过得不错。2001年9月张小华生得一女,取名沈梦寒,原以为添了孩子后会更加幸福的张小华,怎么也没想到,自从生了女儿后,沈俊生对自己的态度有了一百八十度的转变,先是对自己漠不关心,后又经常外出,有家也不回。一切只因沈俊生嫌弃张小华生的是一个女孩。张小华为此伤心不已,多次与沈俊生谈话希望沈俊生回心转意。可是沈俊生并没有要回头的意思,依旧经常外出,对家里不管不问,偶尔回家还到处找茬,无事生非。张小华觉得很委屈,有时与沈俊生争辩,没想到沈俊生竟然对自己拳打脚踢,把自己逼得无路可走。有时张小华因为受不了家庭暴力只能回娘家几天,可是为了孩子,张小华又多次找人和沈俊生说和,希望自己能感动沈俊生,二人好好地过日子。但是沈俊生无论如何都听不进去劝,对张小华的暴行更是变本加厉,2008年竟将张小华赶出了家门,张小华虽然委屈却也只得在娘家住着,二人分居至今已有两年多,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不可挽回。分居期间张小华多次想与沈俊生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并对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做一个了结,可是协商多次未果,张小华忍无可忍只得将沈俊生诉至法院。
二七区法院受理本案后审理查明,张小华,沈俊生于2000年经人介绍并同居,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01年9月生育一女孩,取名沈梦寒。2008年,双方发生矛盾,分居至今。后张小华提起诉讼。双方同居期间,购买洗衣机一台,现在沈俊生家中。法院认为,张小华、沈俊生在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同居生活,构成同居关系。非婚生女沈梦寒自2008年分居后一直追随张小华生活,且沈梦寒表示愿意追随张小华生活,从尊重孩子意愿和维护其稳定的成长环境考虑,沈梦寒由张小华抚养较为适宜,沈俊生应按月支付抚养费。
2011年12月5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如下:一、原、被告非婚生女沈梦寒由原告张小华抚养,被告沈俊生应每月5日前支付沈梦寒抚养费300元,至沈梦寒十八周岁止;二、原、被告同居期间购买的洗衣机一台归被告沈俊生所有,被告沈俊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张小华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