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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同意更换房主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1-12-05 14:15:11


    宋先生:情况是这样的,我父曾分得两套工改房,一套由已婚的大儿子出钱购买,一套由未婚的三女儿出钱购买,(房产证均为我父),在购买这些房屋时没有跟我商量,均由父母作主。老大之所以购买是因为他住在其中,老三是因为与父母同住。我由于单位分了一套房以自己的工龄购买。前些日子,老母不幸离世,家中问题反映出来,按我父及老三的意思要将房屋过户到他们(老大、老三)的名下,我由于自己有房就不再给我房及任何补偿,我认为这样做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还有如果不经我同意更换房主的话是否合法?

    答:首先应当说明,工改房是具有一定身份的主体才能取得的适格主体,而该身份资格不能转移或变更。没有房改房主体资格的人以有资格人的名义出资购买的,因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不能取得房改房的产权。所以这两套房子应当认定是您父母的共同财产。

    您母亲去世后,该房产的一半份额作为您母亲的遗产,可以被继承。您父亲,您的亲兄弟姐妹和您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一定份额的遗产。另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对于老大、老三出钱购买过该房产的事实,可以做为债权处理,但不能认定他们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您有权不同意更换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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