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女子孟某与男友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后跳楼自杀,自杀未遂后摔成重伤,孟某于是将男友告上法庭,要求男友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0万元。12月1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结此案。
孟某与程某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双方在工作中认识之后,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孟某称,两人恋爱一年多后,男友程某提出分手,但自己一直不同意;2010年3月,孟某再次来到程某的单位与程某协商感情事宜,看到程某的抵触态度后,孟某告诉程某将在程某的住处自杀。孟某称,当天晚上,两人吃饭中,程某让孟某喝酒并将其灌醉,之后开始对其辱骂,并将门反锁之后离开;程某离开后,孟某因酒精原因神志不清,之后从五楼坠下摔成伤残。
孟某认为,男友程某将其灌醉后对其进行辱骂使其情绪失控,产生自杀念头,而程某在明知其要在住处自杀的情况下,听之任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疏导自己的情绪,消除其轻生念头,导致其跳楼致残的后果,程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孟某遂将程某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要求程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0万元。
被告程某则辩称,自己与原告在相处一年后认为双方不合适而提出分手,并不存在恋爱关系处理不当的情形,被告提出分手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时也不存在无法自救的情形,被告并不存在先行行为导致的救助义务,也不存在不作为的加害行为。
同时被告还辩称,自己与原告致使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抚养关系,在原告情绪激动的时候,自己还与原告沟通并拨打110报警希望阻止损害结果发生,在原告跳楼后,自己又及时拨打120急救,并出于人道主义为其支付了几万元的医疗费。因此自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3月1日下午,被告从单位回到住处,发现原告已经翻到窗户外,准备跳楼自杀,于是便立即报了警,之后原告从楼上跳下造成伤残。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其从五楼跳下的后果有足够的判别能力,原告自己选择从五楼跳下,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其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但作为原告男友的被告,在原告透露出自杀的意向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及时劝阻、安抚原告,在处理此次事件中存在不当之处。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全部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但考虑被告亦有不当之处,因此在扣除被告已经为原告支付的医疗费用外,再补偿原告5万元。于是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程某赔偿原告孟某5万元。